推进资源整合,加强露天矿山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烟台市矿山企业将面临“大洗牌”
晨报讯(YMG记者邹春霞)记者从市政府办获悉,烟台市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到2020年,矿山数量明显减少,矿山生产规模进一步提高,矿山企业“小、乱、散”的局面得到根本扭转,产量及效益有较大提升。这意味着烟台市矿山企业将面临“大洗牌”。
新政提出,烟台市将综合运用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等手段,鼓励和支持经济实力强、社会诚信度高的大型骨干企业,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对现有矿山企业进行整合重组,到2020年各县市区普通建筑石材矿山原则上不超过1家。
按照要求,将进一步提高露天矿山生产规模,露天矿山最低生产规模调整为:饰面石材20万立方米/年;膨润土、长石、陶瓷用原料(瓷石等)、菱镁矿、石墨、石英、白云岩20万吨/年;水泥用灰岩、水泥用大理岩150万吨/年;普通建筑石材100万吨/年。
各县市区新设露天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全市最低开采规模,服务年限不低于10年。对新设矿山及现有矿山达到最低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的,发放采矿许可证时应予以适当延长许可证有效期限。
按照本意见要求的生产规模,现有露天矿山分段出让的及一次性出让但剩余资源储量服务年限不足2年的,不予扩大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不再延续,由县市区政府(管委)责令关停。
一次性出让的,剩余资源储量较多但生产规模较低的,应于2019年年底前完成整改工作,达到全市最低生产规模,并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方可组织生产。普通建筑石材采矿权不得以协议出让方式扩大矿区范围,不得凹陷式开采,最低开采标高不得低于附近的最低侵蚀基准面标高。其余露天矿山原则上不再以协议出让方式扩大矿区范围。
为保障国家和省确定的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新政指出,对普通建筑石材的需要,各县市区可以提前介入,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前提下,预先做好露天矿产资源的选址、储量核实、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等工作。对专门为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供应普通建筑石材的采矿权,或由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直接申请办理的采矿权,可按协议方式出让,所开采出的矿产品一律不得流入市场或有偿转让。
为实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对历史形成的、恢复治理难度较大,列入省、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且具备开采条件的破损山体,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保障安全,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的前提下可以重新设置采矿权,所设置的采矿权应该在集中成片废弃矿区的基础上,且拥有一定的残存资源储量。
采矿权个数不受全市露天矿山数量限制,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经当地人民政府和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可据情核定。
剩余尾矿、碎石较多的县市区,县级政府(管委)应优先考虑尾矿综合利用,引入符合环保要求的大型机加工企业,力争2020年将现有的尾矿、碎石消化完毕,改善生态环境,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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