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承租家庭租金核减 新规本月起实施

烟台晚报 2018-10-02 07:36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杨健通讯员张永军)记者从市住房保障中心获悉,10月1日起,新版《烟台市中心区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将正式实施,按照新规,保障性住房承租家庭实行租金核减,不再发放租赁补贴;承租人拥有其他住房的,必须限期退出;原廉租住房将纳入保障性住房统筹管理。

2014年10月,市住建局会同市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出台了《烟台市中心区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运营细则》),为规范市中心区保障性住房的运营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该《运营细则》的试行期已满,市政府修订出台了新的《办法》,并于2018年7月15日开始正式实施。为了更好指导保障性住房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市住建局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对原《运营细则》进行认真梳理和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新《运营细则》明确实行保障性住房租金核减方式。市中心区保障性住房原实行市场化租金,按承租家庭收入状况分档发放租赁补贴。依据新《办法》,新《运营细则》中明确对保障性住房承租家庭实行租金核减,不再发放租赁补贴。租金核减标准根据承租家庭基本情况和资格复核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在完善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机制方面,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新《办法》的相关规定,新《运营细则》中明确保障性住房的承租家庭若单纯因户籍、收入状况不再符合条件且确无其他住房的,可以重新签订《保障性住房(市场价)租赁合同》,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租赁期不超过1年,不再硬性规定必须限期退出。同时,进一步明确承租人拥有其他住房的,必须限期退出,拒不退出的,可按合同约定依法诉讼承租人腾退住房,逾期承租的房屋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同时,原廉租住房将纳入保障性住房统筹管理。根据新《办法》规定,新《运营细则》取消了廉租住房概念,确定将原廉租住房一并纳入保障性住房统筹管理,实行保障资格审核认定和租金减免制度。为解决过去廉租住房向保障性住房转化并轨中遇到的梗阻问题,新《运营细则》从实际情况和承租人的承受能力出发,进一步明确了以下三种并轨方式:一是经审核承租人符合原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租金减免标准按照保障性住房基准租金与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执行,即承租人的原有权益保持不变。二是承租人不符合原廉租住房条件、但符合现住房保障条件的,将租金减免标准提高一档,相当于对承租人提高了租金减免的优惠额度,以实现平稳过渡。三是承租人不符合现住房保障条件,须退回原廉租住房,如确无住房且难以退回的,则应当签订《保障性住房(市场价)租赁合同》,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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