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平八旬老翁枪杀原村书记未遂 犯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获刑3年

烟台晚报 2018-10-01 09:06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李珑通讯员王白石曲婷)近日,牟平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案。案件的当事人是一名年近八旬的老翁,为了报18年前之仇,老翁一直沉静蛰伏藏枪15年,只为当年之恨。

原来,2000年,被告人姜某与时任牟平区某镇村书记的张某因缴纳提留款一事产生矛盾。姜某认为张某是在故意为难自己,让自己多掏钱,因此便一直怀恨在心,蓄意报复,但是一直没有找到合适时机下手。到2003年,姜某从他人处购得单管猎枪一支并将此枪藏于其住处,想以此枪射杀张某,达到报复的目的。

2018年初,姜某用近一年时间对张某平时生活规律的跟踪观察,感觉动手的时机已经慢慢成熟。他发现张某每天清晨5点左右都会在村头由南向北跑步锻炼,在锻炼的过程中,会经过姜某家门口。

2018年5月的一天清晨,姜某早早站在门口等着张某。他将藏于家中的猎枪装上子弹藏于身后,当被害人张某经过其住处时,立即拿出猎枪朝被害人张某射击。因年事已高,情绪紧张及体力视力等其他因素的影响,这枪响后并没有出现姜某所期待的画面。一击未中的姜某妄图持枪追赶张某再次射击,可是年近八旬的他心有余而力不足,最终被闻声赶来的群众及时制止并报警而杀人未遂。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持枪射击他人,意图剥夺他人生命未果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姜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据法官介绍,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法律规定,已满75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七条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仍会判一定刑期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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