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四大队与光华医院签订合作协议 打造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绿色通道”

烟台晚报 2018-09-14 09:51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苗春雷通讯员姜波)近日,交警支队第四大队与烟台光华医院签订了《警医共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绿色通道合作协议书》,建立警医合作机制,规范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治工作,确保事故伤员第一时间得到及时有效治疗,最大限度减少伤员的死亡率和致残率,为伤者打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绿色通道”。交警审核认定后医院开启绿色通道

协议中明确,交警四大队主要对事故受害人提出的申请救助进行审核认定,符合垫付条件的,第一时间告知医院,医院立即对事故受害人启动交通事故援助绿色通道,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积极进行抢救。对需要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经县级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核后,申请救助基金垫付。医院按要求提供事故受害人的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单等病历资料,严格执行救助基金相关政策。

相关负责人表示,警医合作共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绿色通道,进一步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警医双方的职责和义务,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通过完善的警医合作机制,为抢救伤者打造生命救治绿色通道。没有“利息”但需偿还“本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不是无偿的给予,更不是替事故责任人承担赔偿义务。国家设立救助基金的目的是先拿出一笔钱来帮助事故受害家庭缓解燃眉之急,确保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治,待到事故进入损害赔偿条件阶段(包括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判决、仲裁,最长不超过自垫付之日起的18个月)后,再由偿还义务人将垫付款偿还国家。形象地讲,救助基金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特定时间内的“无息贷款”,这笔贷款没有“利息”,不需要支付手续费,也不需要申请人提供任何抵押担保物品,只需要“还款人”在偿还期限之内,将这笔“贷款”归还国家即可。救助基金的追偿收入是基金可持续运行的重要保证。对不偿还垫付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遇三种交通事故可申请“救命钱”

根据《烟台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可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事故受害者及家属需要申请救助基金的,可以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与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联系,说明事故情况,由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初审。判定符合垫付条件的,由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医院下达《救助基金告知单》,医院再根据事故受害人抢救情况申请救助基金。

需要注意的是,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是指入院72小时以内、手术期间和在重症监护室治疗期间发生的费用,并不是全部的医药费。而且市公安局救助办会按照国家医疗保险标准、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等有关规定,对抢救费用进行审核,后直接拨付给医院,不能发放给受害者本人及家属。救助基金垫付的丧葬费是指必须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具体费用也是按照烟台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

另外,《暂行办法》规定,救助基金仅对受害人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进行垫付,若受害人及家属已经结算出院,则不能再申请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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