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区调整居民天然气价格 10月1日起执行,同时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齐鲁晚报 2018-09-04 01:51 大字

本报9月3日讯(记者梁莹莹通讯员烟佳)9月3日,记者从烟台市物价局获悉,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省关于推进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有关要求,在召开定价听证会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烟台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阶梯用气量和销售价格进行调整,并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据介绍,第一阶梯年用气量由216立方米(含)以内调整为300立方米(含)以内,价格由每立方米2.68元调整为2.98元;第二阶梯年用气量由216-336立方米(含)调整为300-420立方米(含),价格由每立方米3.22元调整为3.58元;第三阶梯年用气量由336立方米以上调整为420立方米以上,价格由每立方米4.02元调整为4.47元。

阶梯气价以年为1个执行周期,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家庭用户,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75立方米/年用气量基数。

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其销售价格按一档、二档平均值3.28元/立方米执行。

非集中供热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用气量在居民用户生活用气第一阶梯气量基础上增加采暖用气800立方米,即年用气量在0-1100立方米(含)之间,执行居民用户生活用气第一阶梯气价2.98元/立方米,年用气量超过1100立方米的,执行居民用户生活用气第二阶梯气价3.58元/立方米。

当上游调整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时,启动联动机制。在联动周期内,当天然气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市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再举行价格听证,联动周期为1年。

按照国家、省天然气价格政策,为尽一步减少非居民用气对居民用气价格的补贴,烟台市物价局将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销售价格由3.311元/立方米降低为3.18元/立方米,供需双方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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