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前烟台市将公布湿地保护名录, 强化湿地保护与修复,打造碧水、池鱼、飞鸟相映成趣的仙境美景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肺”,记者从市政府办获悉,烟台市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湿地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到2020年,全市湿地总面积不低于268万亩,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210万亩,水鸟种类不低于140种,形成碧水、池鱼、飞鸟相映成趣,宛若仙境。
YMG记者邹春霞
□管理:
建立湿地名录,进行湿地分级管理
良好的湿地生态该如何保持?制度保障是重要手段。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市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市重要湿地、县(市、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分级分类管理。2018年年底前,市、县(市、区)公布湿地保护名录。按照要求,要通过划定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方式加强保护。方案指出,烟台市将提升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到2020年,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9.2%,海域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水鸟种类不低于140种,全市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2020年年底前,按照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湿地生态健康状况评定标准和湿地鸟类监测技术规范,对全市湿地进行健康评定,并对湿地鸟类开展资源监测。
□严控:
严守湿地红线,禁止对野生动物栖息地造成破坏
烟台市将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方案指出,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省、市、县(市、区)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烟台市将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同时,对向湿地区域排污以及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等行为,要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审批制度。
□修复:
因地制宜实施精准修复,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切断污染源头、精准修复、岛岸绿化……烟台市将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采取针对性措施让湿地面积增加、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按照要求,各级政府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排查,并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生态补水、污染控制、盐渍化土地复湿和综合整治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对湿地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内的集体土地,可通过征收等方式转为国有,也可以通过入股等方式,把湿地的使用性质固定下来,统一保护和经营。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湿地。
同时,烟台市还将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编制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和省、市、县(市、区)重要湿地。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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