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供电单位收取电费不得“额外加收”
晨报讯(YMG记者陆启飞通讯员烟佳)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的价格政策,全面清理和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确保国家的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8月24日烟台市物价局会同国网烟台供电公司召开全市电价政策提醒告诫会,解读相关电价政策,安排部署清理规范工作任务。会议对转供电收费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转供电单位向电网缴纳多少电费就向各用户收取多少电费,不得“额外加收”。转供电单位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和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相关共用设施用电、损耗及人工费、修理费、折旧费等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由分表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分摊和随电费征收。计算公式:各分表用户缴纳电费=转供电单位周期内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总额÷所有用电户(含转供电单位)各分表实际抄表用电量之和×分表用户实际抄表用电量。“预购电”用户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差额部分根据双方约定并按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情况多退少补。按现行的目录电价计算,上限电价标准1.075元/度,若目录电价调整,电价上限标准同步调整。计算公式为:“预购电”上限电价标准=(不满一千伏目录电价-基金附加)×(1+上浮比例)+基金附加。
此外,收缴电费抄表时间和周期要一致。非直抄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转供电单位应按抄表周期向用户公示电费收缴情况。公示的内容包括:转供电单位向电网缴纳的电费凭证复印件,各分表用户(含转供电单位)对应总表抄表周期内的用电明细和应缴电费,及电费分摊计算公式。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与企业,如果遇到违规收取电费的行为,可以拨打12358进行举报,一经查实,执法人员将依法坚决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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