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发布3起“执行不能”案例

烟台日报 2018-08-22 09:46 大字

法院执行现场本报讯(YMG记者苗春雷)赢了官司,为啥拿不回钱?原来,有种无奈叫“执行不能”,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都可能导致“执行不能”。8月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3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肇事司机靠吸氧维持生命就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海阳法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杨某某医疗费24万元及承担本案的案件费、保全费。

该案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未履行义务,也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现在系植物人状态。被执行人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病,行动不便,需要吸氧才能够维持生命,一直住院治疗,同时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家人照顾。被执行人家庭无经济来源,生活没有保障极其困难,无履行能力。

该案系典型的农村农民驾驶无保险车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此类案件的执行不能原因大多为标的额大,无保险公司赔偿,而本案的被执行人又有严重的疾病,无经济来源,无赔偿能力,导致本案执行不能。被执行人净身出户且无业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赵某某、彭某某、张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审理后确认被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前付给原告张某某、赵某某、彭某某、张某甲人民币14.2万元。后被告未履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申报财产表、传票。2016年12月19日被执行人到庭笔录中讲,2013年已经离婚净身出户,身体有病,不能工作且没有收入。2017年4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令措施。

2017年8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位于牟平区高陵镇唐家夼村58号房产。2018年2月12日将申请执行人申请司法救助的1万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该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空间,但本案中被执行人年纪大,身体有病,不能工作且没有收入,无执行能力,是执行不能的典型案例。两借款人下落不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耿某某、赵某某借款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

执行过程中,蓬莱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以及车辆登记信息;1月18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上述财产均无登记信息;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经蓬莱法院核实并不存在。两名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17年6月4日,蓬莱法院依法向两名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6月13日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7月1日对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制作谈话笔录,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耿某某的下落,也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认可蓬莱法院执行过程及执行结果,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两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情形下,导致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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