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机构落户最高可获2000万补贴, 烟台市出台基金产业发展政策,加快建设区域性基金管理中心
晨报讯(YMG记者刘洁通讯员王君明)推动基金产业在烟台市聚集发展,撬动社会资本服务新旧动能转换,日前,烟台市出台《烟台市支持区域性基金管理中心建设开展基金管理服务专项改革创新的政策措施》。提出了落户奖励、投资奖励、住房补贴、税收政策、人才引进、项目对接等一揽子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涵盖了基金“募、投、管、退”各个环节。
政策明确,对实缴资本500万元(含)以上、所管理基金在烟台市托管金额不低于5亿元的基金管理机构,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手续后,按该管理机构实缴资本的20%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500万元。
按照基金的实缴规模,对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进行补助:对公司制基金,实缴资本3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8%给予补助;实缴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1.2%给予补助;实缴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1.5%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2000万元。对合伙制基金,实缴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5%给予补助;实缴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8%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2000万元。对境外合格投资者设立“外投内”外币直接投资基金,实缴资本达到1亿美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2%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2000万元。
对实缴资本300万元(含)以上的基金代销、投资咨询以及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获得监管部门资格批准或履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后,按该机构实缴资本的20%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100万元。
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烟台非上市企业期限满2年的,投资金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同一管理机构管理多只基金的,合并计算,下同),按投资金额的1%给予补助;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按1.5%给予补助;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按2%给予补助;投资3亿元(含)以上的,按2.5%给予补助。同一基金管理机构累计享受此项补助最高1000万元。补助资金由基金管理机构与其管理的基金各按50%的比例分配。
实缴资本500万元(含)以上、所管理基金在烟台市托管金额不低于5亿元的基金管理机构需要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建房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3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租赁之日起,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最高补贴200万元,租赁期间不得转租。
基金所持有上市公司原始限售股在烟台市证券营业机构托管、减持的,按减持限售股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补助。对新成立的基金管理机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前2年按照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补助,后3年按照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补助。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实行“先分后税”,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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