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价格法》,你了解多少?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从何时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是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3.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哪些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一条规定:(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4.经营者不得有哪些不正当价格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莱山区价格举报电话:12358(莱山区发改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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