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实施用地优惠政策鼓励建设公共停车场, 建100个泊位停车场可配建附属商业设施,社会力量建停车场政府给补助

今晨6点 2018-07-03 11:43 大字

晨报讯(YMG记者邹春霞)为缓解停车难,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交通环境,近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对投资建设市区公共停车场给予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投资建设市区公共停车场给予用地等方面优惠政策,鼓励投资公共停车场。《通知》中明确提出,今后凡新增和改扩建的停车场建筑面积不再计入招、拍、挂时地块的容积率。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停车场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国有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独立建设停车场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社会投资建设地面停车场按交通运输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

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停车场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权属。临时停车场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明确土地权属和用地性质,可以不变更原有土地性质。集体建设用地上可以建设临时停车场。

泊位100个以上(含100)的新建停车场,可配建总建筑面积25%的配套附属商业设施。

此外,《通知》规定由政府投资、企业代建的停车场,可通过经营权拍卖,实现“公建民营”;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建设的停车场,投资单位取得停车场所有权,可进行整体转让或抵押。同等条件下,政府享有停车场整体转让优先回购权。

在停车费收取上,新政指出,通过招、拍、挂及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和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由投资者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定价;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的停车场,由物价部门统一确定。《通知》还对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的公共停车场的奖补作了细致规定:对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公共停车场,未享受开发政策的,按照不超过其建安成本25%的标准给予奖补。

其中:地下停车泊位每个补助不超过20000元;地上立体停车泊位分类别执行不同标准,多层停车楼每个泊位补助不超过15000元,升降横移式停车库每个泊位补助不超过6000元,垂直升降式停车库每个泊位补助不超过9000元。

补助资金(如果免缴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应剔除免缴的规费)由区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解决。市财政根据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及运营情况,对中心区(芝罘区、莱山区)给予一定的奖补支持。以上补助资金全部以政府参股形式投入实施,政府参股获得的收益分配全部循环用于停车场运营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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