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侮辱英烈必须公开道歉

皖江晚报 2018-06-28 11:12 大字

据法制晚报报道26日记者获悉,由山东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省首例英雄烈士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在烟台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徐某因在微博上对北京通州火灾中牺牲的消防战士张鑫发表侮辱性言论,被判10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以来,山东省判决的首例英烈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4月21日,北京市消防战士张鑫,在通州区永乐店镇某公司厂房执行救火任务时不幸牺牲。4月24日,张鑫被北京市政府评定为烈士。然而,就在烈士亲属、社会群众沉浸在悲痛中时,4月29日、30日,徐某在家中通过本人手机登录并发布带有极端性、侮辱性言论的微博。徐某发布的微博被网友截图并大量转发和评论,传播广泛,引发网友愤慨,造成了恶劣影响。

烟台检察机关发现该案线索后迅速介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于5月21日经山东省检察院批准,烟台市检察院依法对徐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于5月22日受理该案。

庭审中,徐某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并对自己发表不实侮辱言论深感后悔,接受审判结果,愿意公开发表道歉信并希望以此获得烈士家人及社会大众的谅解。

当被问及是否接受调解时,检察官陈述了不主张和解的理由:“鉴于本案是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情感,该案又是‘英烈保护法\’实施以来全省首例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判决的形式从法律层面对徐某的侵权责任予以确认,可以更好地对全社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在最后的陈述中,检察官发表出庭意见,请求判令被告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英雄是民族的脊梁,是激励我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奋勇前行的强大力量。光荣,应当传承;烈士,不容玷污。”

经合议庭合议,烟台中院当庭作出判决,确认徐某的行为侵害了张鑫烈士的名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责令徐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院宣判后,被告徐某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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