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非法经营电子烟被依法批捕, 涉嫌非法经营罪,数额达14万元

烟台晚报 2018-06-20 08:21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史崇胤通讯员张岩)昨日,记者从芝罘区检察院获悉,6月14日,烟台市首例电子烟非法经营案犯罪嫌疑人被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5月7日,烟台市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贩卖某知名品牌“烟弹”,销售烟草制品。公安机关网安大队迅速抓获犯罪嫌疑人赵某、朱某某、潘某某。经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赵某、朱某某、潘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电子烟的烟弹至少14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非法经营罪,故对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烟弹”属于烟草专卖品

据悉,2017年10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将IQOS、GLO、Ploom、REVO四种类型的新型卷烟产品判定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属于烟草制品,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

销售电子烟构成犯罪

芝罘区检察院检察官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故卷烟的经营销售应当遵守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显然没有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资格,也没有烟草零售许可证,不具备在我国经营销售卷烟等烟草专卖品的资质。根据法律规定,非法经营销售卷烟金额达到五万元,即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犯罪嫌疑人非法从境外购进卷烟在国内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十四万元,已涉嫌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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