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出台养老机构 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本报讯(YMG记者徐睿通讯员烟佳)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为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制定了《烟台市养老机构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自今年7月10日起施行。《烟台市养老机构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烟台市养老机构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级管理。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其他服务收费项目由养老机构依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自主定价,并保持相对稳定。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合理确定。其中,“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养老机构应将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服务内容与等级、服务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事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该办法自2018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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