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确定, 小(中)型机动车1元/半小时
本报讯(YMG记者孙长波通讯员烟佳)日前,市物价局对《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进行了批复,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和《关于完善烟台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确定开发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根据批复,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小(中)型机动车1元/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连续停放的,每24小时收费额最高不超过20元,夜间收费额最高不超过5元;大型机动车按小(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的两倍计费;三轮摩托车及三轮电动车按小(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减半计费。
其他规定按市物价局《关于完善烟台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烟价〔2018〕36号)文件执行。本批复自2018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1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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