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侮辱消防烈士 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安徽工人日报 2018-05-26 08:48 大字

本报讯(记者卢越)记者近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5月21日,山东省烟台市检察院对徐某侮辱救火牺牲消防烈士一案,依法向烟台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日,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也依法提起一起侵犯英烈名誉权的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4月21日,北京市通州区一厂房突发火灾,消防员张鑫在救火过程中牺牲。4月24日,张鑫被北京市政府评定为烈士。

4月29日和4月30日晚,徐某在家中通过本人手机登陆新浪微博并发布极端性、侮辱性言论的微博,侵害张鑫名誉。上述微博被网友截图并大量转发和评论,传播广泛,引发了网友愤慨,造成了恶劣影响。5月4日,徐某因寻衅滋事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5月16日,检察机关就徐某侵害烈士名誉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征求了张鑫烈士近亲属的意见,张鑫烈士近亲属表示不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规定,“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26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烟台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徐某在互联网发布微博,公然辱骂烈士,其微博被网友截图并大量转发和评论,造成了恶劣影响。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张鑫烈士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利,而且严重伤害了张鑫烈士亲友及社会公众的情感,是对我国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否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向山东省检察院提请对徐某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5月21日,山东省检察院向烟台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徐某在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烈士名誉。

同日,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犯英烈名誉权的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5月12日,淮安市某小区住宅楼发生火灾,消防战士谢勇救火中牺牲。5月13日,公安部批准谢勇同志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5月12日,王某在微信群中发布极端性、侮辱性言论。5月14日,淮安经济开发区的曾某在微信群里散布不实言论对谢勇烈士进行污蔑,不听劝阻。

5月21日,淮安市检察院向淮安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教育,鉴于王某悔过态度较好,且愿意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检察机关决定不对其提起诉讼;针对曾某污蔑烈士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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