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深化散煤清洁化综合治理, 全面推广清洁煤炭,防止散煤销售网点死灰复燃

烟台晚报 2018-05-25 09:56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云全通讯员胡浩)去年,我区全面禁售散煤。今年,我区将继续深入开展散煤清洁化综合治理行动,按照“源头防治、疏堵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大力推进散煤综合治理,全面实施清洁煤炭替代散煤工作,早发动、早落实、早督查,做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这项民心工程、环保工程和转型升级工程,力争散煤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根据《烟台市2018年散煤清洁化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烟台市今年在全市范围内民用煤全面推广清洁煤炭,含洁净型煤、无烟煤、兰炭,积极推广“洁净型煤+节能环保炉具”模式;推广使用的煤炭标准执行国家最高标准,凡是达不到标准的一律不得销售。节能环保炉具全部采用气化炉具,确保排放达标和群众使用安全。散煤清洁化综合治理将从七个方面开展重点工作。流通领域监管。对煤炭经营市场开展集中整治,依法登记煤炭经营主体,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经营行为。生产经营散煤、型煤企业统一纳入备案管理,建立煤炭经营企业信息库,煤炭经营企业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应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相关企业要加强煤炭质量档案管理,每批次进货资料、质量资料留存不少于两年。经营性储煤场地监管。进一步落实《山东省煤炭经营储煤场地管理暂行办法》,编制本辖区储煤场地布局规划,根据储煤场地规划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合理布局规划煤炭经营网点,严控散煤销售使用;对储煤场地统一登记造册,依法取缔非法违规用地,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储煤场地依法查处,有效防治煤炭扬尘污染。煤炭运输检查监管。加强煤炭运输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车辆,禁止不达标民用煤炭进入辖区。民用煤运输车辆需随车携带煤炭质量标准检测报告书(复印件),工业用煤运输车辆需携带供货合同书(复印件)。确保资金落实,加强招投标和配送服务监管。及时开展招投标,从严从细做好招投标工作,加强招投标管理,参与招投标的供应商(服务商)须进入省公示目录,确保中标企业在产品质量等方面达到要求及责任,严把质量关,确保及时配送到户。中标产品每批次都要抽检,实行包装销售,做到标识清晰,源头可溯;加强档案管理,相关资料留存不少于两年。禁燃区监管。加强禁燃区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环保部门相关规定,防止已完成替代的地区散煤复燃。禁燃区内居民家用燃料要达到环保部门要求,不能使用原煤,可以使用洁净型煤、兰炭;禁燃区内商业用途不得使用煤炭。推进清洁煤炭生产基地、配送体系建设。高标准建设洁净型煤生产基地,提高本地清洁煤炭供应、配送能力,保障群众冬季取暖需要。加强社会宣传,引导居民安全、科学地使用燃煤炉具。广泛开展村居、广场现场试烧推广,充分演示清洁煤炭、节能环保炉具的优点,让广大群众认可和支持散煤治理工作。目前,我区已成立区散煤清洁化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小组,联合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以及各街道(园区),按照全面整治、重点突破、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负责、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以点带面与连片推进相结合,通过强化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依法推进散煤禁售工作。各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园区)将加大对散煤清洁化综合治理开展情况的宣传力度,除了通过制作横幅等形式在主要道路进行宣传外,发放宣传材料,在广场、集市等人流较多的位置举办宣传活动,提高市民对该项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和参与率。此外,将持续深化散煤管控工作,对全区已取缔关停的散煤销售点开展“回头看”行动,严厉查处散煤隐蔽销售网点;同时,摸清进入我区的主要运煤通道,加大检查力度,加密检查频次,严查运煤车辆,堵死散煤入口,杜绝外地市散煤流入我区。结合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的进程中统筹推进集中供暖,扩大集中供暖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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