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流失高发地带禁止挖砂采石, 烟台市出台《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烟台晚报 2018-05-21 08:10 大字

YMG记者杨健通讯员徐晓静

近日,市政府正式印发《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治理区域、水土流失高发地带禁止从事的生产活动类型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要求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列入相关规划。同时,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项目将不予开工。《意见》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划编制前须提出预防水土流失措施

《意见》提出,科学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在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荒山荒坡、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以及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区域等,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意见》中指出,在落实相关规划前,须征求水土保持意见,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业开发、旅游景区建设等规划时,考虑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措施。

水土流失高发地带禁止挖砂采石等活动

对于生产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意见》明确提出,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符合水土保持要求,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提高防治标准,加强施工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缩短地表裸露时间;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烧窑、修路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根据水土保持要求,采取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的有效措施。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烧窑、规划外修建道路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范围由县级政府(管委)划定并公告。

同时,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生产建设经营活动需开挖山体的,生产建设单位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对历史遗留的、无法确认责任单位的采石场,由当地政府(管委)组织治理,恢复生态环境。

陡坡地开垦管理方面,《意见》要求,禁止在25度以上(含)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有关规定逐步退耕,并采取植树种草、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在25度以下、5度以上(含)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项目将不予开工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将如何处理?《意见》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水土保持功能明显降低、水土流失状况严重恶化以及划定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等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限制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或者投入使用。

水土保持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治理

在治理机制方面,《意见》提出诸多创新:土地整理、农田水利、农业开发、森林保护等涉及水土保持的各项资金,实行山、水、田、林、路统一规划和综合治理,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工程、植物、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坡面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在城镇、海水入侵地区、地下水漏斗区,采取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雨水集蓄利用等措施,充分利用雨洪水资源,提高生态系统功能,建设“海绵城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等措施,配套建设湿地和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生物有机肥,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使用,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减少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县级以上政府(管委)可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技术培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支持单位及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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