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检察院办案质量监督的决议 (2018年4月26日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烟台日报 2018-04-28 08:41 大字

为进一步加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案质量的监督工作,促进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依法办案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观念,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做到公正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特作如下决议:

一、市人大常委会定期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案质量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安排和人大代表、社会各界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办案质量监督检查重点。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办结的案件组织开展办案质量自查。同时,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办案质量监督检查重点提交自查情况报告。通过自查,总结经验,纠正错误,追究违法违规办案人员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相关专家和人员,采用指定检查或调卷抽查等方式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结的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形成办案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五、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案质量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形成审议意见。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审议意见,并在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六、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监督检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案质量工作,相应建立法官、检察官司法档案,为任免法官、检察官提供参考和依据。

七、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检察院办案质量监督工作,参照本决议执行。

八、本市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参照本决议,组织开展听取和审议本级法院、检察院办案质量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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