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对涉旅经营单位发出提醒告诫 价格违法或处5万以上罚款

烟台日报 2018-04-25 08:55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徐睿)“五一”假期将至,为维护烟台市旅游旺季市场价格秩序的稳定,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营造良好的旅游消费环境,保障游客权益,昨日,市物价局对烟台市各涉旅经营单位(旅游、餐饮、购物、客运等单位)提出提醒告诫。各涉旅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自觉服从价格监管,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各涉旅经营单位(旅游景区景点周边旅游购物、餐饮、住宿、娱乐等),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要严格遵守明码标价的规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以虚构原价、先提价后打折、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进行促销;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低标高结、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馈赠物品必须如实明确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等;鲜活产品等价格变动频繁的商品不得使用“时价”等语言模糊标示,必须明确标明当日价格或当时价格。旅游景区景点必须在售票处醒目位置设立由物价部门监制的收费标价公示牌,公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投诉电话等。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和优惠、减免措施。景区景点内商品零售网点、游乐设施、导游讲解等均应实行明码标价。

宾馆酒店应标明客房的类型、价格、结算时间;提供客房用品收费的,应标明收费范围、标准;提供洗涤、订票等有偿服务的,应标明服务项目、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各旅行社团不得以“零负团费”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招徕和组织接待游客;不得出现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压缩服务时限、更改合同中价格约定等变相涨价行为。

车站、机场、码头等客运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票价政策。做好票价公示工作。属于旅客自愿购买的保险,应予明示,并坚持自愿购买的原则。从事停车服务收费的机动车停车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要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设立停车收费公示牌,明示计价标准、收费依据等。市物价局工作人员表示,烟台市各涉旅经营单位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其价格行为。市物价局将采取明查暗访、集中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旅游市场价格行为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不明码标价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涉旅经营单位,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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