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种情形可提住房公积金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广场宣传活动

烟台日报 2018-04-23 09:11 大字

21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文化中心广场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成为现场咨询两大热点问题。“我家房屋装修,可以提供住房公积金吗?“不可以。”广场活动现场,有关公积金提取的问题是职工关注的热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符合下列十五种情形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的;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离休、退休的;出境定居的;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往外地的(含外地户口职工离开烟台的);异地求学的;失业2年以上的。“我第一次用公积金贷款购房,怎么认定为二套房信贷?”市民刘先生一脸茫然,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和二套的认定有些不解。工作人员答复,借款人家庭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户籍所在地及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另外两类情形,借款人家庭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也认定为二套公积金房贷。

按照去年以来执行的差别化信贷政策,购买第二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购买第二套房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烟台市自2017年6月25日起已正式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跨设区城市调动工作的职工办理公积金异地转移业务不用再往返奔波。

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流动性日益增强,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大量增加。为便于职工办理异地转移等业务,住建部组织开发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跨设区城市调动工作的职工办理公积金异地转移业务,只需在新工作地即可办结。

公积金异地转移业务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从外地转入烟台,即职工在烟台设立新账户并缴存公积金后,申请将原缴存地的公积金转移到烟台,只需携带相关材料到烟台市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办理即可;二是从烟台转往外地,即职工与烟台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外地设立新账户的,职工只需在外地公积金中心申请,烟台市公积金中心将全程通过转移接续平台协助办理。YMG记者侯召溪通讯员赵伟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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