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 人人有责, ———致莱山区广大市民的公开信

烟台晚报 2018-04-03 10:19 大字

尊敬的广大市民朋友:

森林是大自然的生态屏障,是人类生存繁衍的摇篮,是我们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主体,森林无时不在造福于人类,保护森林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全国每年因为森林火灾,造成大片的森林被毁,大量的财产和人力、物力资源受损,还出现了众多的人员伤亡。为了保护我们来之不易的经济成果,为了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为了建设我们绿色的家园,特致全区广大市民的公开信:

森林资源是全区人民的共同财富,森林防火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年冬春之际,是森林火灾的多发季节,区人民政府及时发布了《森林禁火令》,广大市民要从维护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高度出发,不断强化森林防火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火源管理有关规定,不在常年禁火区和森林防火期内的森林防火区内祭祀用火、吸烟、野炊、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照明;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以及实施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非法野外用火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坚决执行"四个一律"(非公职人员一律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或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在场不加制止的领导一律撤职;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无论成灾与否,一律严厉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对非法用火行为也有明确的处罚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各种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全体市民有制止、检举、报告的权利和义务。莱山区森林火警电话:6899119、6920678。

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是我们每个市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我们一定要提高森林防火意识,不要因吸一支烟、烧一炷香、放一挂鞭等行为烧了一片森林,毁了一个家庭。感谢您对森林防火工作的大力支持!为了您和他人的平安与幸福,请时刻注意森林防火!莱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新闻推荐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考察团到我区考察

本报讯(YMG记者徐睿通讯员刘振兴)4月1日上午,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主任牟树青带领党政考察团一行30人,到我区考察交流棚改工作经验做法。区领导宫权、王远杰、殷广春等陪同活动。在...

烟台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烟台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