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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罚! 燃放时间是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

烟台日报 2018-02-08 09:25 大字

市政府日前发布通知,要求在市区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集中整治行动,《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区域或场所禁放烟花爆竹,对于违规者或单位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相关罚款。禁放烟花爆竹保护环境又安全2月6日下午,记者跟随市相关部门对芝罘区、莱山区和高新区部分小区、街道和烟台汽车总站进行走访,在莱山区天合城小区,记者看到每幢居民楼内张贴着一张粉红色的《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通知,对于这张通知单,多半居民已经仔细阅读过,天合城兼理想城客服中心主任牟文明介绍,小区严格按照遵守《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居民宣讲禁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提示和禁放区域,小区内人流密集区域挂着“禁放烟花爆竹”横幅。“禁放烟花爆竹,是件值得提倡的事儿,不仅净化空气,更少了噪音,挺好!”家住天合城小区5号楼1单元的陈先生说。不得在禁止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烟台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2017年1月19日发布实施的《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燃放管理区域主要为芝罘区;福山区的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区福山园、清洋街道、福新街道;莱山区的莱山经济开发区、莱山街道、解甲庄街道、初家街道、黄海路街道、滨海路街道;牟平区的牟平经济开发区、养马岛旅游度假区、宁海街道、文化街道;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福莱山街道、古现街道;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燃放时间: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销售时间在农历腊月十五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可以设置零售网点销售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零售。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对于禁放区域和场所,《条例》中也明确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大型仓库、停车场和景区、林地、绿地禁放烟花爆竹。《条例》明确指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的罚款;拒不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禁售时间零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批发经营和零售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YMG记者百惠通讯员市公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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