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隔年化肥侵权终有果 受害果农获赔1万元

烟台日报 2018-01-25 09:23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逄苗通讯员树斌林宏)昨日记者获悉,在烟台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季家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受害果农王先生获得化肥经销商不合格化肥赔偿1万元,1起自去年开始的化肥侵权案终于有了结果。

去年7月,果树生长正当茂盛期,可家住烟台开发区大季家办事处的王先生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原来,他家10亩土地种植的大樱桃和苹果树,先后出现了落叶枯死烂果。王先生非常着急。“是不是你们家使用的化肥有问题?”邻居的一席话,让王先生茅塞顿开,他突然想起来,自己和周围邻居使用的化肥的确不一样。

王先生使用的化肥是邻村一农资商店购买的,标示为青岛一家企业生产“施美富”硝基磷酸钾复合肥料,当时购买了10袋。王先生在怀疑化肥有问题后,就与经销商一起将剩余的化肥送到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化验。袋标N-P2O5-xoK是16-6-23。化验结果显示:该化肥中所含氮、磷、钾分别为31.6、6.2、0.4总养分38。不符合GB/T10510-2007要求,是不合格产品。

果树落叶,有的枯死,减产是肯定的了。秋后王先生统计了一下大樱桃树死亡63颗,苹果烂果4万余斤。王先生和经销商进行了多次交涉,要求予以赔偿,但迟迟没有结果。

2017年12月19日,王先生将经销商投诉到烟台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季家消费者协会,并提出10万元的赔偿。“我们家的大樱桃树和苹果树在喂了该化肥后,先后出现卷叶落叶枯死现象,没有枯死的苹果树也出现了落果斑点烂果。找了好多原因才查到是使用的化肥出现了问题。”王先生投诉时表示。大季家消协接到投诉后,查看检验报告,并咨询相关农业专家。经反复调解,经销商愿意对王先生给予赔偿,但强调自己所售化肥是购买用后剩下的,对于质量情况事先并不知情。经过调解,经销商最终同意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1万元,王先生表示同意并志愿收了8千元。

消费者协会提醒,无论是顶账来的商品还是自己购进的商品,经销商一定要严格审查自己所售商品的质量。《消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提醒,经销商应当尽到审慎检查义务,保证所售农资产品质量合格;农户在购买、使用农资产品时,应认真检查包装、标识、检验合格证明等,向经销商索要票据。

新闻推荐

顶风冒雪坚守岗位

1月22日,一场大雪突袭烟台,一大早中石化加油站的员工就早早到岗用工具清理场地积雪,为顾客开辟出一条加油通道。大雪中,加油站员工一边冒雪加油,一边为有需求的车主清理车身上的积雪,受到顾客的...

烟台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烟台这个家。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