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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职工医保新政1月起执行,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5万元 职工连缴6月可享医保待遇

烟台日报 2017-12-29 14:31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苗春雷通讯员公剑王洋冠群)昨天,记者从市社保中心获悉,《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不再执行。记者了解到,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18.5万元提高至25万元,新参保及中断缴费一年以上重新参保的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年限)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为基数缴费《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对此条款,市人社部门进一步明确: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为基数缴费,其中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费;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用人单位缴费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6%缴费。为了配合“分级诊疗”制度推进,烟台市此次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住院起付线标准调整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工作人员表示,将有助于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实现医疗服务均等化,构建有序就诊秩序,让老百姓少花钱,少跑冤枉路。在最高支付限额方面,烟台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18.5万元提高至25万元。连续缴费6个月即可享受医保待遇对于享受医保待遇的条件,原政策规定,“新参保职工(含中断缴费一年以上重新参保的)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不含补缴年限)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50%执行;不满六个月的,不予支付。”为了更好保障职工就医,此次政策调整放宽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新参保及中断缴费一年以上重新参保的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年限)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不满一年的,重新参保缴费后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缴费人员缴费中断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减轻企业负担,对于关闭、注销的用人单位,《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做了调整,新政策明确关闭、注销的用人单位不再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只需为离休人员、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缴纳该项费用。建立职工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新出台的《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还建立了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取代原有的门诊统筹病种制度。门诊慢性病分为甲类慢性病和乙类慢性病。甲类慢性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85%支付。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患者的门诊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器官移植后服用环孢素A的费用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十个百分点。乙类慢性病门诊实行起付线和限额管理。乙类慢性病起付线标准为300元。乙类慢性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线标准以上部分按80%支付,一个医疗年度(或有效期)内不能超过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可同时认定两种乙类慢性病,并按最先认定的双病种管理,每个病种单独计算起付线。保胎类疾病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为适应职工异地生育的实际需求,市人社部门对异地生育有关规定进一步进行了完善,明确女职工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回原籍或异地工作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4300元(含产前检查费)的定额标准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生育引起疾病、生育合并其他疾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从原来的25个病种调整至34种。既可顺应国家鼓励生育号召,将保胎类疾病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也可化解与医疗保险交叉的经办矛盾,切实保障职工权益,进一步扩大合并其他疾病病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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