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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不可充抵货款

烟台日报 2017-12-12 09:22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鲁晓洁YMG记者苗春雷)日前,芝罘区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对通世路的一家新开不久的商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柜台内有30条激光码与该店零售许可证号不符的卷烟。经询问,这30条卷烟是他的一个开商店的朋友给他的,这个朋友的商店也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所以把这30条卷烟给他是因为上个月向他借钱补了一些货,他的朋友短期内资金周转不开就拿这30条烟来充抵货款。

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店主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卷烟属于特殊商品,零售户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购进卷烟。《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因此,该店的行为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广大卷烟零售户须知,只能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卷烟,其他的进货渠道均为非法渠道进货,若违反此规定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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