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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开展无拖欠示范, 烟台市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

烟台日报 2017-11-07 08:44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侯召溪)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烟台市接连打出两大重拳。记者昨日从市住建局获悉,烟台市近日印发《全市住建领域无拖欠示范行动实施方案》和《烟台市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在全市建设领域开展无拖欠示范行动,实现农民工工资按月发放,推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紧急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可直接从专用账户中划拨款项。全面推行预储金制度为进一步加强住建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全市住建领域开展无拖欠示范行动,将重点落实好三个方面的任务。

首先,全面实行双承诺制度。在全市建筑领域实行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双承诺制度。坚持“谁出问题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责任。

其次,全面推行预储金制度。实行建设单位按月拨付工程款中人工费部分,从源头上解决农民工工资发放资金来源问题。同时,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实现农民工工资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由总包单位,按照实名制管理信息,通过专户银行直接发放到农民工实名制卡中。

烟台市将根据创建无拖欠示范行动效果,评选10个无拖欠示范开发企业和10个无拖欠示范建筑企业,作为全市创建的典型。紧急情况可直接划拨款项预储金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的规定比例,存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选定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同一总包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预储金专用账户,在专用账户下按工程项目设立子账户,专用账户内资金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得挪作他用。分段开工工程,按实际开工面积造价占工程总造价比重缴纳预储金。

紧急情况下启用预储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农民工维权工作组成员单位认定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无异议的,责任单位应以自有资金给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单位确无力支付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事实界定责任单位,并出具同意使用其专用账户资金的意见。

对紧急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专户银行可直接从专用账户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责任单位要按工作组工资发放程序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未按时拨付进度款公开曝光抓好预储金管理,重在相关责任单位责任的落实。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将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记录不良行为,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信息网公开曝光。连续出现两次的,依法责令项目停工整改,并承担因停工造成的各项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依法予以处罚。

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设立预储金账户、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未按时报送预储金账户信息或报送虚假工资支付清单和预储金账户信息的,出现农民工上访讨薪情况,将视情节约谈其法人代表,进行通报批评,降低企业诚信等级,列为年度重点监控企业,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并依法予以处罚。视情节对项目经理(建造师)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诚信等级直接判定D 级,项目经理停止执业资格一年。

监理企业未对建设单位缴纳预储金情况进行核查的、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记入监理日志、未按规定监管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录不良行为,列入全市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开户银行未按《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规定进行资金管理、未按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的,将取消其设立专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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