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给福利企业留出活路 福山法院以人为本诠释法情共融

烟台日报 2021-10-22 08:09 大字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孔健)近日,福山法院宣判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按理企业直接责任人员无疑要“进去”了。但在依法审判的前提下,考虑被告企业是一个有着54名残疾人职工的福利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旦入狱,企业很可能走向绝境,120名职工将面临失业,福山法院最终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给企业留出一条活路。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龙口市某配件厂在2016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间,由被告人韩某负责联系安排,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支付票面金额8%左右的手续费的方式,多次从李某某(已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烟台某金属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千余份,合计发票票面金额1亿余元,已抵扣税款180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韩某已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1600余万元。

福山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韩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联系他人为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据悉,被告人韩某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有货代开”不宜以犯罪论处,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依法不能以犯罪论处。“经查,被告单位确实有与个人发生交易行为而对方无法开具发票的情形,但不能据此认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构成犯罪。”该案主审法官胡晓宁表示,案发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减轻处罚。

在走访调查中,胡晓宁了解到被告单位系村办集体企业,还是一家福利企业,是龙口市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创建单位,2019年被命名表彰为“山东省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 ,2020年被龙口市委市政府授予“突出贡献企业”称号。每年,根据经营情况,企业都会聘用50人至80人不等的残疾人员。目前,该企业共有职工120名,其中残疾职工54名。被告人韩某自1996年开始在该企业工作至今,2003年前后该企业由韩某及其父亲承包经营,实际控制人为韩某父亲,韩某负责公司经营及业务拓展,在单位任经理。

该企业及全体员工还曾提交一份情况说明,其中提到该企业现为民营企业,大部分员工系残疾人员,目前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残疾职工福利待遇较高,企业大部分产品由韩某负责对外销售,他对企业的盈利和存续起着重要且无法替代的作用,恳请司法机关对韩某从轻处罚。

“如果我们给被告人判实刑,会直接影响这个企业后续的盈利和存续问题,进而影响包括残疾职工在内的全体职工的生活来源,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胡晓宁表示,“本着关爱残疾人群和助力民营企业发展的初心,我们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事实、自首情节及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终给被告人判了缓刑,给企业留出一条活路。”

最终,福山法院判决被告单位龙口市某配件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韩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福山法院一直在路上。对涉企案件,加快审理执行效率,促进立案用时、案件平均审理天数、首次执行案件结案平均用时等效率指标进一步提升。同时,积极征求企业意见建议,采取座谈、走访等形式,对涉企案件征求意见建议,进一步提升涉企案件审执质效,助力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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