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看房送旅游”引纠纷 多次协商后中介退还部分押金
一份“看房送旅游”的宣传单,让50多岁的孙女士心动不已。可让她没想到的是,报名参加看房后,却让她纠纷缠身。
免费看房引来纠纷
今年4月初,50多岁的孙女士到西安经开区探望亲戚。在游玩过程中,她看到某中介公司发放的“看房送旅游”宣传单,称不仅可以免费到山东龙口市看房、免费住海景房,还可以在岛边旅游。这让孙女士有些心动。
她当即前去咨询“免费旅游”事宜,并与某中介公司达成书面的《看房协议》,约定孙女士向某中介公司交纳押金1万元,由某中介公司免费提供飞机票及海景房住宿。若孙女士对房源满意并进行认购,可以用交纳的1万元冲抵3万元现金,如果不满意则无条件退还。
协议签订后,孙女士按照协议约定向某中介公司交纳了1万元押金,4月份前往看房后,她称因对商品房知之甚少,提出能否与爱人结伴再去看房的要求。某中介公司称仅能为一人免费提供机票及海景房住宿,且根据原协议,孙女士及其家人不能在此次看房过程中,与其他房屋中介公司签订购房协议。
考虑到中介公司团购机票及住宿费价格较低,孙女士表示同意自己承担第二次看房的机票与住宿费用,届时由某中介公司从1万元押金中扣除一人的机票及住宿费。双方口头约定一致后,某中介公司再次为孙女士及其爱人购买机票并提供海景房住宿。
返回西安后,孙女士以其不满意某中介公司介绍的房源为由,要求退还押金。某中介公司告知孙女士,因其违反双方协议,与其他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不应全额退还押金。双方就此多次协商未果,孙女士遂向未央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中介公司退还押金1万元。
法官释法明确责任
被告某中介公司负责人到法院领取起诉状及应诉材料时称,合同上列明孙女士若在其他公司购买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引发双方矛盾的根源在于孙女士违约在先,且起诉状上也载明其已经在其他公司购买房屋的事实。但基于诚信,他们愿意在扣除孙女士第二次的交通费及住宿费的款项后,退还8000元。
主审法官林娜通过电话和微信视频,向孙女士说明某中介公司的态度及调解意见。不料,孙女士既要求被告全额退款,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及因诉讼产生的交通费等各项费用。某中介公司看到孙女士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表示不愿意再进行调解,法院可以择日开庭。
此时,原被告双方的矛盾已陷入僵局,但承办法官并未放弃,依然耐心地向双方阐明法理,不厌其烦地进行沟通。在她的不懈努力下,原告孙女士最终意识到自己在其他中介公司购房的行为有悖双方约定,同意某中介公司退还8000元,撤回对其的起诉。协议达成后,法官亲自到阎良将8000元转交给孙女士。
法官就此案释法,《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本案中,原告孙女士与被告某中介公司签订的《看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之后与爱人再次看房时,与被告某中介公司达成的口头约定,也符合法律规定。
对原告孙女士和被告某中介公司而言,均应按照双方达成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如有一方违约,理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张晴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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