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聚赌抽水牟利,锒铛入狱发财梦醒
俗话说,“小赌怡情,大赌伤身。”但是,仍有很多人想着靠赌博发家,甘愿跳入赌博的无底洞。因而,衍生了赌博“掮客”,通过介绍玩家参赌抽取水头牟利,殊不知这是一种犯罪行为。
近日,龙口市检察院公诉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因开设赌场罪获刑。
网上聚赌:抽水少,市场大
2018年10月份,李某经人介绍了一份工作——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介绍玩家加入网站进行赌博活动,通过提取其介绍的玩家在该网站投注金额的2.3% 方式营利。 这份轻松的工作得到了李某的青睐,于是,李某一边做着发财梦,一边发展玩家参赌。
李某通过在微信发送赌博网站链接的方式,发展微信好友作为玩家参赌。李某通过帮助玩家们在该网站充值参赌的方式从中牟利,如果李某发展的玩家在该平台下注,李某随即便可拿到提成。虽然抽水比不高,但市场前景大。李某发展的一玩家王某自2018年4月15日至2018年11月15日,共向李某转账66次,共计人民币253950元。截止2018年12月15日,李某发展的玩家们在赌博网站赌博赌资累计29万余元,而李某从中获利6000余元。 2019年1月26日,李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龙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 2019年6月3日,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天网恢恢:开设赌场罪获刑
龙口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辩护人关于“其只是介绍他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渔利,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李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继续予以追缴后没收,上缴国库。
王世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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