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上访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滨州日报/滨州网记者隆卫通讯员李延伟
为维护滨州市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坚决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2017年9月26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滨州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通告内容如下——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机关办公场所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或者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的;
二、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表达投诉请求,或者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攀爬物体、裸露身体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的;
三、在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六、威胁、侮辱、谩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
七、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八、煽动、串联、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
九、捏造、歪曲事实,诽谤陷害他人的;
十、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或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的;
十二、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典型案例1:
镇安县李某某与邻居陈某某因邻里地界纠纷,在2007年法院已经两审终审作出判决,但被告人仍以问题未解决为由,无视信访及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在国家机关无理取闹、随意辱骂国家工作人员、长期滞留工作人员办公室等方式,多次到政府部门缠访、闹访,提出无理要求,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经有关部门调解,2012年被告人在领取了永乐镇政府31万元救助款签订息诉罢访协议书后,又继续缠访、闹访,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且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等国家敏感的非上访区越级非法上访、缠访、闹访,永乐镇人民政府先后安排专人进京接访李立芳18次、58人次,造成财政开支达18万余元,且李某某多次辱骂接访人员,并强拿硬要接访人员财务共计13500元。
当地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立芳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各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其行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寻衅滋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所得13500元,予以追缴。
典型案例2:
龙口市妇女徐某某的丈夫参加喜宴后,要求喜主送其到海边洗澡,不幸溺水死亡,徐某某状告喜主。龙口市人民法院和烟台中院宣判后,徐忠华拿到了法院判决的赔偿款后,却以不服法院判决,以及自身患有疾病、需要政府救济为由,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秩序。
经当地法院审理,认为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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