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民自杀干部获罪:截访本就非法
■来论
截访活动从产生之日起,就注定是种非法行为。
据报道,山东龙口访民李淑莲被非法拘禁案于12月28日宣判,四名公职人员构成非法拘禁罪并获刑。时隔9年后,该案彻底画上句号。
复盘该案案情,又跟截访有关:龙口村民李淑莲和刘明霞2002年至2009年多次赴省进京信访,2009年9月龙口市东莱街道办事处三名干部商议决定,雇人对二人进行封闭看管和殴打体罚。二人被带至宾馆后,三名保安(另案处理)对她们体罚殴打,还有1名办事处人员通过监控观察。10月2日晚,李淑莲被发现自缢身亡。
与此前有些访民被黑保安殴打致死、在黑监狱非正常死亡后,只有黑保安被追刑责不同,李淑莲案里当地司法机关不是浅“责”辄止,而是追根溯源,对组织截访者追究刑事责任。这也能给部分基层工作人员以警示:不能以违法犯罪的方式,对待访民和上访、信访活动。
在该案中,李淑莲自缢身亡的确是个“变量”——会将这起恶劣事件带入公共舆论场。但即便没有该情节,即使所雇用的人员没有殴打行为,仅是非法拘禁行为本身,就已涉嫌违法犯罪。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就构成犯罪,即使时间较短,构不成犯罪,那也该被治安拘留处罚。
就算不是把上访人控制在宾馆或交给黑监狱,而是仅强行截访、把其强行拉回,也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乃至非法拘禁罪。
由此看,截访活动从产生之日起,就注定是种非法行为。遗憾的是,由于截访有时候并非个别公职人员“个人行为”,而是跟地方滥用“一票否决”权带来的压力有关;以往该现象也很常见,截访的违法性质也在追责环节被忽略掉。但违法就是违法,在法治社会,违法犯罪就该担责。蓬莱市人民法院对几名组织截访者判刑,算是“重申常识”。
期待类似的个案判决,能够对那些截访黑色利益链上的人有所震慑:就像访民的涉法涉诉信访当被导入法治框架下那样,应对上访的方式也该纳入法治轨道,否则就该为之担责。
□吴元中(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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