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有偿陪侍服务被罚款 龙口公安清查娱乐场所,9人受到处罚

烟台晚报 2018-08-12 08:38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林芋竹通讯员韩光)近日,记者从龙口市公安局了解到,今年7月份以来,结合正在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防控、重打击,对各类社会丑恶现象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采取常规检查与突击清查相结合,以公共娱乐服务场所作为重点,展开全面清查整治,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强化行业场所管理,严厉打击“黄赌毒”、营利性陪侍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目前,共开展大规模集中统一清查行动3次,区域性、阶段性集中整治行动10余次,出动警力200余人次,警车50余台次,检查公共娱乐服务场所100余家,查获提供或者从事营利性陪侍人员9名,并依法进行了处罚。

7月30日23时许,龙口市公安局东莱派出所民警在开展的娱乐场所专项治安检查中,发现在某会所一包间内有两男两女。经现场询问,两名女子为该会所服务人员,两名男子为顾客,两名女子有从事营利性陪侍嫌疑。经过调查,该会所负责人逄某某(男,40岁)、孙某某(女,27岁)、王某某(女,30岁)对为进入该会所顾客,提供和从事有偿陪侍服务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逄某某、孙某某、王某某三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对该三人分别处以罚款二万元、一万元和一万元的处罚。

7月31日凌晨1时许,龙口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在开展治安夜查行动中,发现某歌厅内存在营利性陪侍情况。经查,该歌厅负责人彭某某(男,51岁)、蔡某某(女,43岁)、隋某(女,27岁)为进入该歌厅消费的顾客,提供和从事有偿陪侍服务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对该三人均处以罚款一万元的处罚。

8月5日21时许,龙口市公安局东莱派出所民警在对娱乐场所开展专项治安检查中,发现东莱街道某歌厅两名女性服务员高某某(36岁)、薛某某(19岁)有从事有偿陪侍嫌疑。经查,该歌厅负责人张某某(男,36岁)、高某某、薛某某对为两名男性顾客提供和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对该三人均处以罚款一万元的处罚。

据民警介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赌博;从事邪教、迷信活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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