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家中私存大量汽油, 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烟台晚报 2018-04-10 10:49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林芋竹通讯员韩光)近日,龙口市公安局芦头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村民王某某先后购买汽油约350斤储存在家中,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民警对其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4月3日,龙口市公安局芦头派出所民警在辖区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时发现,该镇某村村民王某某(女,49岁)家中非法存储数百斤汽油。民警立即当场对其非法储存的危险物质进行了扣押,并依法传唤王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

经查,违法嫌疑人王某某自2月开始,购买了约350斤的汽油,分装后非法储存在自己家中。为了及时有效消除社会治安隐患,民警会同相关部门对王某某非法储存的汽油进行了妥善处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根据规定,目前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对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民警提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汽油等危险物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扰乱治安秩序,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将持续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汽油等危险物质的违法犯罪行为,广大群众如需加油请到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正规加油站进行加油,发现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汽油等危险物质的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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