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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检察院公开宣告不起诉案件

烟台日报 2018-02-02 09:09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苗春雷通讯员常洪波)“我的冲动给被害人造成了伤害,我很后悔……我向被害人表示歉意,感谢检察院对我从轻处理,我保证以后一定不会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近日,当龙口市检察院检察官宣读完不起诉决定书后,17岁的被不起诉人徐某真诚悔过,并向被害人公开道歉。被不起诉人徐某与被害人在龙口某酒吧内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后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徐某用啤酒瓶将被害人的嘴唇打伤,经龙口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徐某尚不满十八周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的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及其家属对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在检察宣告庭内,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陆续前来,在2名人民监督员的见证下,龙口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公开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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