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 知 函
仲崇武:
你分别于2008年7月30日、2008年11月26日、2008年11月3日、2008年11月4日、2008年11月8日、2008年9月19日、2010年5月4日分8笔和姜文厚签订了借款合同,共向姜文厚借款106万元;于2008年7月30日和李基磐签订了借款合同,向李基磐借款13万元。上述借款由原龙口市秋林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郑某某等37人(已告知)又为龙口市秋林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现因你未按期还本付息,2012年4月原龙口市秋林担保有限公司股东赵光录代你向姜文厚、李基磐代偿1692779元。2011年11月龙口市秋林担保有限公司注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龙口市秋林担保有限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由股东赵光录承接,因此请你向赵光录履行还款义务。
原股东:赵光录 吕 鹏
李基浦 祝金华
201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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