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出关键证据“瑕疵”定乾坤 法律援助为被告人争取轻判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王佳佳)细微之处见真功,关键证据定输赢。站在公诉方的角度,贾某某故意杀人案基本事实似乎已经无可辩驳,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几乎成为定局。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援助律师不放弃责任,全面梳理案情和指控,重视案件证据细节,发现了本案犯罪工具未经辨认、未发现被告人的DNA细胞这一关键疑点,以此入手使得案件事实重要环节出现根本性缺陷。最终,法院作出死缓判决的结果。
男子因感情纠葛酒后对岳父母行凶
被告人贾某某因感情纠纷对妻子及岳父心生愤恨。2018年6月7日23时许,他窜至莱州市驿道镇下庄村,翻墙入院,进入岳父姜某某家中,持菜刀砍击其岳父头部、颈部,并将其岳母砍伤。2018年6月8日凌晨,其岳父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符合头、面、颈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鉴定证实其岳母属于轻伤一级。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被告人贾某某属于这种情况,烟台市法律援助中心遂指派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车莉娜和实习人员肖寒,在检察院公诉阶段作为辩护人参与辩护,在法院审判阶段参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为受援人贾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委托后,援助律师立即前往检察院、法院进行阅卷并依法会见了贾某某。听取了贾某某的陈述并充分查看卷宗后,援助律师找出了本案的办理关键:1.本案取证程序存有瑕疵,关键物证未查证属实;2.本案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
法律援助律师于细微处见真功
随后,援助律师与所在律所主任及其他律师对本案开展了刑事案件集体讨论。
案发当日,贾某某从中午至晚上在被害人家中连续喝酒2斤以上,贾某某居住的仓南村与被害人家还有很长的一段距离,需骑车前往。贾某某认为酒后骑车不安全,又无处可去,加之自认为妻子出轨心情郁闷,感觉生活没了出路,再次喝酒之后又返回被害人家中实施伤害行为。因此,可以主张贾某某的伤害犯意的形成是临时起意,而非预谋。
更为关键的是,本案关键的作案工具菜刀未经贾某某进行辨认。公安机关虽然对作案工具菜刀的斑迹进行了DNA鉴定,但鉴定文书结果显示,菜刀上仅检测出沾有被害人的血迹,并未有被告人的细胞DNA,故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接触过此菜刀,因此将该菜刀视为作案工具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此外,从卷宗中的笔录中可以看出,案发当天贾某某是从中午至晚上连续喝了3次酒,总计酒量在2斤以上。其从最后一次喝酒到被抓获做笔录的前后间隔时间大约7小时,大概是案发当日22时30分到次日凌晨5时30分,时间间隔较短。对照其5份讯问笔录来看,贾某某第一份讯问笔录的签名明显与后4次不同。侦查机关未给其做酒精测试,所以不排除存在贾某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做的。这份笔录的真实性和证据效力有待进一步证实。
法院认可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援助律师认为,案发后贾某某在犯罪现场第一时间向110报警,如实陈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之后返回自己的出租屋,没有逃避抓捕,在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投案自首。
2019年5月21日庭审中,公诉方一一出示证据,并发表本案应判处贾某某死刑、立即执行的量刑意见。援助律师在法庭调查及辩论阶段将上述取证程序存在的瑕疵问题一一陈述,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
2019年7月3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本案系婚恋纠纷引发,属家庭矛盾所致,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并鉴于程序上存在的问题,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一审判处被告人贾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对被告人限制减刑。这一被公诉机关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经过援助律师的辩护得以轻判、免除一死,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取得理想的辩护效果,得到了家属的认可。
本案辩护人从犯罪工具未经辨认、未发现被告人的DNA细胞这一疑点入手,对公诉方提供的犯罪工具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必然关系提出质疑,为被告人争取轻判,并最终取得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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