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出台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 属全国首部,2月1日起施行,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
20日下午,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烟台市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将分别于2022年2月1日、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要求,烟台市将确保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扬尘治理方面,烟台市每年将至少组织一次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集中行动,并将检查结果纳入烟台市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对于责任落实不实、扬尘监管缺失的区市进行警示约谈。
入海排污口开建
需提前30个工作日备案
作为全国首部《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烟台市在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王颖介绍,烟台市从5个方面对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要求进行了细化落实。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对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认定予以规定,明确了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的责任主体。同时,明确入海排污口备案申请时间应当在开工建设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前。结合当前入海排污口定义和管理边界扩大的实际,明确实施重点管理和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设置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论证入海排污口选址合理性和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此外,明确了不得新建排污口的区域,已建成或使用的排污口应按照“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原则实施治理,周边新建入海排污口的,应当保证区域内海洋生态环境不受排污影响。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完善不得新建排污口的区域范围,增加了工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海排污口位置设置的有关规定。
在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由于烟台市入海排污口数量大、类别多,按照新出台的管理办法,今后这些排污口必须备案。王颖介绍,有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入海排污口,由备案机关自动备案。这一部分排污口主要为目前已经按照法律或烟台市有关规定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排污口,要求由备案机关主动予以备案即可。无审批或备案手续,但有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等手续的,由责任主体向备案机关提交备案文件后,备案机关予以备案。这一部分排污口主要指《管理办法》实施之日前未审批或备案,但是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入海排污口的设置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审的建设项目排污口。责任主体提交入海排污口备案信息表、通过评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后,备案机关将予以备案。无合法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要求县级或乡镇级人民政府整治验收后,由备案机关备案。这一部分排污口主要指原来未纳入监管的入海排污口。根据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结果,这部分入海排污口数量很大,同时也存在违法设置、超标排污、垃圾堆积等环境问题和风险,需要按照当前管理要求开展清理整治。为减少群众负担,并将入海排污口整治与长效监管相衔接,《管理办法》明确,通过整治验收仍需保留的入海排污口,备案机关可予以备案。
规模以下海水养殖
排污口纳入管理范畴
对于烟台而言,海水养殖排污口数量多占比大,新出台的管理办法针对海水养殖排污口做了具体规定。
王颖介绍,在编制《管理办法》的过程中,烟台市与国家正在编制或修订的一些政策文件、法律法规对入海排污口的管理要求做了有效衔接,其中就包括《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意见》提出了对海水养殖排污口加强环评管理、实施排查整治、强化监测监管与执法检查等要求。结合烟台市实际,进一步细化了相关任务要求。
在海水养殖排污口分类管理方面,将烟台市56个日排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工厂化海水养殖场的排污口作为规模化工厂化海水养殖排污口纳入重点管理范畴,将规模以下工厂化海水养殖和池塘养殖排污口纳入一般管理范畴。在加强环评管理和排查整治方面,对设置论证以及定期排查、更新入海排污口台账、及时整治等都做了要求。在强化监测监管和执法检查方面,在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自行监测等方面,也有对海水养殖排污口的监测与执法要求的细化。
在具体工作上,烟台市在2021年印发的《烟台市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中明确了海水养殖排污口的整治要求,并已经完成了部分海水养殖排污口的整治。其中,莱州市朱旺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排污口等3个规模化工厂化海水养殖排污口在完成整治后,还加装了水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用以连续监测养殖污水水量、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无机氮、活性磷酸盐、总氮、总磷等排放状况,实时传送至生态环境部门。下一步,烟台市将增加监督性监测的工厂化海水养殖排污口数量和频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各类海水养殖排污口实施执法监测,并在养殖清塘期加强执法监测。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扬尘污染防治集中行动
《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出台后,烟台市提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集中行动,督促各有关部门加大扬尘污染执法检查力度,避免监管盲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召开协调会议,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针对各部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同时,强化扬尘监管考核,定期对各部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烟台市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对履职不认真的单位予以扣分。强化各区市扬尘属地管辖责任,对于责任落实不实、扬尘监管缺失的区市进行警示约谈。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建筑工地方面的扬尘污染防治提出了明确要求,市环境执法支队支队长董利国介绍,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一直是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应大力提升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水平。下一步,烟台市将加强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建立工地管控台账,实时动态更新,实行网格化监管。规模以上建筑工地全部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全面推行建筑绿色施工,压实各方责任主体扬尘污染管控责任,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严格落实扬尘污染各项防治措施,达到“六个百分百”标准要求。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监管,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定期检查和通报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情况,对工作落实不力、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不能常态保持的工程项目,综合运用经济、行政、信用管理等手段实施顶格处罚,全面改善空气质量,实现烟台市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YMG全媒体记者 高少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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