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出卖营业执照、公章受到失信惩戒 烟台一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本报烟台12月16日讯(记者秦雪丽通讯员宿鹏)从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2021年12月14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莱州晨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达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决定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这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烟台市列出的首例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据调查,2019年9月30日,王某某在莱州登记注册了莱州晨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己任法定代表人,注册后将该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公章、银行账户出卖给他人使用。2021年6月29日,王某某被人民法院判决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莱州晨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七十一条之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吊销莱州晨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将莱州晨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政府采购、工程投标、登记注册、授予荣誉称号等各环节,将依法被予以限制或禁入,在融资授信、资金扶持申请等各个环节也将受到失信惩戒。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领域严格限定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这是市场监管部门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对市场秩序中的严重失信行为出重拳、下猛药,强化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着力解决群众痛点、治理难点,真正让市场监管实现“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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