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一、朱永君等3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烟台日报 2020-12-25 09:34 大字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被告人朱永君即在社会上逞强斗狠、寻衅滋事,逐步有了恶名后,相继网罗数十名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以其为首的犯罪组织,长期以来通过控制海产品收购、从事海域养殖、经营土石方工程,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3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还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寻求保护。

莱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永君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哄抢罪,非法采矿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串通投标罪,行贿罪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朱永君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对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全部罪行负责。其在部分犯罪事实中,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朱永君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一年十一个月不等的刑罚。朱永君等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烟台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王勇等2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05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王勇纠集林锋等多人持刀、棍棒殴打他人,致十余人受伤;且聚众滋事,围攻处警民警,在福山区形成了恶劣的名声。自2007年至2013年间,王勇先后纠集张晓峰、刘洪成立了多家公司,聚敛了一定财富。2014年2月间,王勇发现福山草莓配货行业有重大商业利益,指使吕竹林、于鑫等人以聚众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强搬当地商贩的草莓配货,谋取非法利益,初步形成了以王勇为组织者、领导者,吕竹林、林雨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此后该组织规模进一步扩大。

经审理,招远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20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王勇等4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烟台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曲刚等2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11年7月至2018年5月间,以被告人曲刚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福山区、芝罘区及开发区先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2起,故意毁坏财物犯罪1起,强迫交易犯罪1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2起,寻衅滋事及破坏选举违法行为2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曲刚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曲刚曾因犯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等。

四、方宝海等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2013年,方宝海单独或结伙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等行为,且以威胁、恐吓、滋扰为手段,控制垄断毕郭搬运市场和生猪屠宰市场。以被告人方宝海为纠集者,以被告人葛云秀、孙晓航、郭建明等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逐步形成。

福山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方宝海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葛云秀不服,提起上诉。烟台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汪增彬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13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汪增彬网罗纠集了被告人汪增涛等社会闲散人员,在莱州市三山岛村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15年2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汪增彬在担任三山岛村村委主任期间,逐渐形成了以其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汪增涛、施磊涛、王文龙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施志英等7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有组织地多次共同实施犯罪活动,严重扰乱该村及周边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龙口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处被告人汪增彬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被告人汪增彬等4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烟台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吴林波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被告人吴林波自2008年以来,在山东省莱阳市利用经营生猪屠宰生意之机,先后纠集被告人唐殿伟等9人聚拢在其周围,至2011年10月形成了以被告人吴林波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唐殿伟等6人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唐海勇等3人积极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1年10月至2018年7月间,该犯罪集团在莱阳市先后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芝罘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林波的行为分别构成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一十万元,责令其向被害人返还财产并追缴其违法所得;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罚等。被告人吴林波等7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烟台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毛永盛等1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自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毛永盛为谋取不法利益,纠集王焕荣等人有组织地采取殴打、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非法索债,插手经济纠纷、民间纠纷,逐渐形成以被告人毛永盛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焕荣等12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等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莱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永盛的行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毛永盛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毛永盛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郭宏伟 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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