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辖权异议被罚3000元
本报4月14日讯“鉴于在给你讲清楚法律规定后,你非常配合我们工作而且也交了具结悔过书,这次小惩大诫,只对你罚款3000元,如果不服,可以向中院申请复议……”近日,李沧法院速裁团队员额法官周瑾因一当事人王某滥用管辖权异议,对其作出处罚决定。
该案是抚养费纠纷,2019年7月30日在市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以其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在李沧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市北法院裁定移送李沧法院审理。2019年12月3日李沧法院立案,王某收到开庭传票后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交居住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称其自2018年7月以来一直在莱州居住,请求将本案移送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李沧法院收到王某提交的材料后,综合分析研判,认为王某前后两次管辖权异议间隔仅四个月,关于经常居住地的主张更是相互矛盾,王某在诉讼中的表现,有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之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决定对王某处以罚款3000元。庭审结束后,王某立即将罚款交上。
法官表示,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但若为了拖延诉讼时间,恶意滥用,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浪费司法资源,那么法院进行处罚真的没有商量。
(记者梁超通讯员张清皓张少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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