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过侦查,愈发猖狂,向开发商“借”钱的副局长被判刑
6月24 日,莱州市住房和规划管理局原党委委员、莱州市规划管理处原党支部书记、莱州市铁路建设管理局原副局长王洪福受贿案,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以受贿罪一审判处王洪福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亲朋好友眼里的“好孩子”
王洪福 1971 年出生在莱州市一个农村家庭,父母为他取名王洪福寓意“洪福齐天”。学生时代的王洪福,聪明好学、成绩优异,从小就是亲朋好友眼里的“好孩子”。
1995年8月,王洪福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毕业,分配到莱州市建委规划处工作。此时的他风华正茂,一心想靠自身所学服务家乡发展。参加工作后,凭借自身良好的专业能力和组织的培养,王洪福可以说是仕途无坎坷,人生一路平坦。他历任莱州市建委规划处技术员、技术中心科长、副主任、党支部书记。 2014年1 月担任莱州市住房和规划管理局党委委员、市规划管理处党支部书记,2016年12月至案发前,王洪福已升任莱州市铁路建设管理局副局长。
给朋友帮忙赚取“劳务费”
2011年3月,就在王洪福担任莱州市建委规划处党支部书记后不久,莱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岩便找上门来。原来,张某岩之前一直是干建筑安装的,成立该置业公司后开发了第一个建设项目——莱州市洪兴大厦。由于缺乏经验,大厦的规划手续如何报审、设计方案怎么做都不甚明了的张某岩,便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王洪福。此后的两个月里,在王洪福的指点和照顾下,洪兴大厦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很快便通过了审批。
2011 年中秋节期间,张某岩约王洪福在其办公室喝茶,并给了王洪福一盒茶叶,让他带回家喝。王洪福将茶叶盒带回家后,发现里面没有茶叶,而是10 万元现金。王洪福惊讶之余又有些紧张,但还是按捺住自己的情绪,给张某岩打了个电话,一番客套后,便把钱收下了。“我给王洪福 10 万元钱,主要是为了感谢他对我们公司报请规划审批工作的支持,同时也为了和他搞好关系,以便于日后公司项目在规划处能顺利审批。”张某岩说。
而此时,打开茶叶盒的王洪福就像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对后来接踵而至的贿赂来者不拒,甚至开始借机索贿。
2014 年秋天,莱州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程某龙,因旧村改造项目审批的问题来到王洪福办公室,在谈完有关项目的事情后,王洪福突然说最近手头有点紧,想借10万元钱先用用。因为有求于人,程某龙便爽快地答应下来,并在没有任何借据的情况下把钱给了王洪福。
“因为我是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处是我们房地产开发公司需要特意处好关系的一环,否则规划处就可能在报批项目时给我们制造障碍或者拖延审批时间,那样我们的开发项目会造成很大损失……”程某龙事后回忆起当时的情景,一脸无奈地说道,“只要王洪福不提还钱,我也不会去找王洪福要这钱的。”
从2011年秋至2015年春节前,王洪福利用其职务上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和作为评标委员会委员的便利条件,先后7次收受6 名房地产开发商钱款共计人民币47 万元,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妄想金蝉脱壳疯狂“还钱”
就在王洪福捞钱捞得愈发肆无忌惮时,却发生了一件令莱州当地房地产商都大跌眼镜的事。 2017年3 月的一天,前述某置业公司董事长张某岩的孙子刚出生没几天,王洪福的妻子就登门造访,并送来了一套童装。可让张某岩没想到的是,这套童装里居然放了人民币10万元。
更让人想不到的是,几乎所有曾向王洪福行贿的房地产商们,都在 2016 年底至2017 年初这短短的几个月里,收到了王洪福以各种形式退还的贿款,平均每个月算下来,王洪福退还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的贿款。究竟是什么原因让曾经大肆敛财的王洪福在短时间内疯狂退还赃款?
原来,由于长期腐败甚至公然索贿,王洪福早已是声名狼藉,与他早年间见诸报端的光辉形象相比可谓天壤之别。 2014年以来,有关部门曾两次对王洪福涉嫌受贿犯罪问题进行初查,但由于王洪福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所以侦查人员未能掌握充足证据。侥幸逃过一劫的王洪福非但没有收手,而且越发猖狂起来,于2014 年至2015年间,先后收受莱州市又一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堂等人贿赂共计12万元。
2016年初,由王洪福分管的村镇建设科时任科长张桂武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办后,王洪福开始警觉起来,他仔细回忆收受的每一笔贿赂,越是回忆,越是心惊肉跳。此后,单位领导也多次找王洪福谈话,要求其严格自身要求、 注意廉洁自律问题,这让王洪福更加如坐针毡,惶惶不可终日。
最终,迫于国家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也为了能最大程度逃避法律的处罚,王洪福便开始“疯狂”退还之前收受的贿款,妄图蒙混过关。
“退赃”本质上是为了掩盖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19 日,王洪福被招远市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在留置室内,王洪福渐渐放弃了之前的幻想和侥幸心理,取而代之的是深深的忏悔。
庭审席上,招远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王岩指控王洪福收受房地产开发商贿赂款人民币47 万元。王洪福辩护人认为,贿款在案发前已悉数退还,故不构成受贿。对此,公诉人王岩指出,王洪福在受贿后并未及时退还贿款,时间最长的一笔贿款至退还时,已时隔6 年之久,且王洪福收受贿赂后,已将贿款用于购房及个人消费,从主观上对贿款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王洪福的“退赃”行为,是在迫于各方压力之下,其本质上是为了掩盖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洪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处王洪福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郭树合马朝晖高志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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