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三天加班不补休应拿多少加班费? 人社部门:最少可拿614.6元

烟台晚报 2018-09-23 09:35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夏丹)中秋小长假期间,有不少劳动者仍坚守在工作岗位上。加班工资怎么算,是他们非常关心的问题。昨日,YMG 记者从人社部门了解到,在市区如果3天都加班,最低能拿到614.6元的加班费。

加班3天等于多拿7天工资

根据安排,9月22日至9月24日放假,共3天。9月24日是法定节假日,当天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且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9月22日、23日是休息日,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按国家和烟台市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目前,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10元;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

以目前芝罘区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910元计算,每天最低工资87.8元。如果9月24日加班,且不安排补休,则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不低于263.4(87.8×300%)元,9月22日和9月23日加班,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加班工资不低于351.2(87.8×200%×2)元。也就是说如果市民这三天都不能休息,单位也不给安排补休的话,应该多拿7天的工资614.6元。

“红包”不能冲抵加班费

那么,员工拿不到加班费该咋办?据了解,职工可拨打劳动和社会保障热线12333进行举报,或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醒的是,员工需保存好加班的证据,比如加班通知、考勤、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市人社局有关工作人员提醒,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节假日期间,单位发放的红包或福利等能否冲抵加班费?”市人社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红包”是对员工的奖励,是一种福利,加班费是对劳动者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红包”和福利等不能冲抵加班费。加班工资支付应当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前发放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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