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看放鞭炮被炸伤如何索赔 家长拨打96110,咨询烟台晚报“法律咨询日”做客律师

烟台晚报 2019-03-11 09:43 大字

王智光本报讯(YMG记者徐鲲摄影报道)“除夕夜小孩观看放鞭炮被炸伤,应当如何索赔?”“施工过程发生事故,包工头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路人被弃狗咬伤,狗的原主人是否应该担责?”……3月8日上午,烟台晚报96110热线打造的市民法律服务平台“法律咨询日”再次启动。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王智光律师做客96110,免费为广大市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市民疑惑。从上午9点到11点,王律师累计接听热线电话25个。在这些问题中,有关工程事故责任、意外伤害索赔、合同纠纷等方面的问题成为市民关注的“热点”。

除夕夜小孩观看放鞭炮被炸伤,应当如何索赔?

市民官女士:今年除夕夜,官女士六岁的女儿婷婷在院外观看放鞭炮时,正逢邻居郝某、修某燃放爆竹,婷婷被落下的烟花爆竹炸到头部,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10万余元,官女士向郝某、修某索赔,对方称当时刮的是西北风,而其燃放礼花弹的地点在婷婷的东南方向,不可能炸到婷婷;另外,公安机关从郝某燃放的礼花弹里提取的成分与婷婷帽子上的残留物不符,所以拒绝赔偿。官女士咨询:我女儿至今还未得到任何赔偿,我应该怎样索赔?

王智光律师答复:本案为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官女士需要证明的主要事实包括郝某、修某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婷婷遭受损害;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郝某、修某如主张免责,应就其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官女士应准备如下证据:一是医院的抢救记录、公安机关的调查鉴定和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情况鉴定;二是邻居的证人证言陈述,证明婷婷被炸伤的那一刻郝某、修某恰在附近燃放爆竹,可以证明郝某、修某当时正在婷婷身边实施危险行为。以上证据符合证据要求的“三性”,基本证明了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的几个构成要件:危险行为、损害后果、危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至此,官女士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郝某、修某均承认除夕在现场燃放爆竹的行为,对围观人具有人身危险性。公安机关根据调查鉴定认为婷婷可能被较大的烟花爆竹炸伤,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婷婷的伤害不是郝某、修某所致,或者证明系他人所为的情况下,郝某、修某应当承担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因此可以认定郝某、修某应当承担同等连带赔偿责任。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官女士可以据此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婷婷系未成年人,作为监护人官女士夫妇对婷婷负有监护责任,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施工时发生事故,包工头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河南来烟务工人员许先生咨询:2018年秋天,王某找人建房,包工头孙某找到王某要求承包房屋墙体粉刷工程。10月30日上午,孙某雇佣的许先生的表弟李某与其他工人在粉刷外墙时,作业的木质脚手架断裂,李某等人从近5米高的脚手架上摔下,致李某死亡,另一工人受伤。许先生问:个体包工头承包村民住房墙体粉刷工程,雇佣的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能否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王智光律师答复:根据《刑法》第134条第1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包括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体承揽工程者和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具体而言,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第一,必须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这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前提条件,也是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之一。这里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既包括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也包括本单位根据行业管理的特点而制定的制度、章程、办法以及条例,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第二,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如果事故的发生与生产作业没有联系就不构成本罪。第三,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也是本罪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果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即使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也不构成本罪。

从许先生介绍的情况看,孙某系墙体粉刷的承包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墙体粉刷工程属于装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孙某作为工程的承包人,应该保障施工工人安全生产的条件,并提供合格的安全护具,但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脚手架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标准,导致李某死亡,另一名工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据此可以认定,孙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路人被弃狗咬伤,原主人是否担责?

莱阳市民纪先生:今年2月19日,纪先生在大街上正常行走,突然被一只模样怪异的狗冲上来咬伤。纪先生立即到当地疾控中心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并进行了相应治疗,总共花费了1000余元。事后经了解得知:咬伤纪先生的狗原是本村村民赖某所养,因最近得了一种脱毛的怪病,样子难看,被赖某牵到街上丢弃。纪先生找赖某要求赔偿,赖某称已将此狗抛弃,不再归其饲养,故不同意赔偿。纪先生咨询律师:赖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该怎样索赔?

王智光律师答复:这是典型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上述法律规定对该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责任情形和责任构成条件作出了规定,因此在该类案件中,受害人要求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以及第三人希望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都必须针对法律规定的责任形式和责任构成条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免责事由存在,否则即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到纪先生身上,纪先生需要举证证明的事实方面包括:1、纪先生受到了动物的伤害;2、造成伤害的动物由赖某饲养;3、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纪先生因受伤害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据此,纪先生可以准备以下证据:1、证明自己被一只脱毛狗咬伤的证据,可以提供目击者的证言,当地疾控中心对其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病历记载;2、证明脱毛狗曾为赖某所养的证据,可以提供邻居的证人证言,与动物饲养人协商时,赖某曾承认豢养过这只脱毛狗的证明材料;3、纪先生自己损失的证据,可以提供医疗费单据、注射狂犬病疫苗的费用单据。赖某虽然主张把狗抛弃在街上,但因其抛弃行为将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身健康安全,所以,该抛弃行为无效,赖某作为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仍然应对狗致人损害的事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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