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发布全市审结一审行政案件848件

齐鲁晚报 2018-08-10 03:15 大字

本报8月9日讯(记者钟建军通讯员郭宏伟王莉莉李沂霖)9日,记者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7年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梳理总结。2017年全市法院新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847件,较上年的1190件减少343件,同比下降28.82个百分点。2017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848件,结收比为100.11%。以判决方式结案331件,占39.03%,同比下降9.04%。以裁定方式结案345件。其中,驳回起诉131件;准予撤诉208件;移送方式结案6件。

一审行政案件就收案数量而言,不同县市区的法院收案数量差异较大。其中市法院、莱阳、莱山、龙口、莱州的收案数占总量的64.34%,其余十个县市区法院的收案数量仅占35.66%。其中,高新区收案数量为0,长岛仅收案5件,全市各县市法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收案量减少的情况。

从行政管理领域来看,收案数量占比居前列的依次是:社保行政管理(34.24%)、公安行政管理(14.5%)、资源行政管理(9.56%)、城乡建设行政管理(9.56%)、市场监管行政管理(3.78%)、教育体育行政管理(1.18%)、民政行政管理(0.94%)、生态环保行政管理(0.94%)、农业行政管理(0.59%)、税务行政管理(0.55%)、林业行政管理(0.41%)、水务行政管理(0.41%)、司法行政管理(0.28%)、盐业行政管理(0.14%)、安全监督行政管理(0.14%)、卫计行政管理(0.14%)。上述案件收案数量合计655件,占收案总数的77.33%,与去年相比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更加集中。

2017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848件,结收比为100.11%。以判决方式结案331件,占39.03%,同比下降9.04%。以裁定方式结案345件。其中,驳回起诉131件;准予撤诉208件;移送方式结案6件。受理二审行政诉讼案件380件,审结403件,结收比为106.05%,收结案件数同比分别减少31.28%和25.23%。

2017年度,全市法院开庭审理行政案件的总数为731件,其中负责人出庭案件数为315件,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43.09%,同比上升0.24个百分点[本数据为各县市区法院提报数据],但仍低于全省43.3%的平均水平,这表明烟台市推进落实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需要进一步提高。未出庭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据相关规定均提交了不能出庭的情况说明。

烟台市2017年度十大行政典型案例(部分)

张某诉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案

原告:张某

被告:烟台市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2003年8月25日,张某因不服某市公安局2003年8月6日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9月5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某市公安局的处罚决定。2016年12月3日,张某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2016年12月5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认为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张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裁判结果】法院一审认为,张某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先是就某市公安局所作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张某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应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其并未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在十余年后再就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申请明显违反了我国实行的一级复议制度。遂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柴某诉某市公安局

治安行政强制案

原告:柴某

被告:某市公安局

【基本案情】2015年12月31日,柴某与施某、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相互殴打、撕扯,柴某持剪刀导致李某头面部捅伤、皮肤裂伤,柴某右面部被抓伤。当日,某市公安局对柴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百元、收缴剪刀一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予以执行。某市公安局在执行拘留前未询问柴某是否怀孕,亦未对其进行妊娠检查,在进行了入所常规体检后执行了拘留行为。柴某被解除拘留后发现自己怀孕,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某市公安局执行拘留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执行行政拘留。《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医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入所健康检查表。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印发的《拘留所执法细则》规定,对育龄妇女应当进行妊娠检查。因此,公安机关在对被拘留人执行拘留前,应当询问是否具有法定不执行拘留的情况,对育龄妇女应当进行妊娠检查。某市公安局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遂判决确认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行为违法。某市公安局提起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准许某市公安局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要求执法机关必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是行政审判的重要使命。公安机关在对被拘留人执行拘留前,应当询问其是否具有法定不执行拘留的情况,对育龄妇女应当进行妊娠检查,否则即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相悖。《拘留所执法细则》虽系公安机关内部文件,但系某市公安局上级行政机关制定下发,且不违背上位法,某市公安局作为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执行。某市公安局以该细则是内部文件作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案确认公安机关对属育龄妇女的行政相对人不询问是否怀孕、亦未予妊娠检查即执行拘留行为违法,有利于监督公安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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