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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正当防卫还是互殴?

烟台晚报 2017-11-13 09:20 大字

YMG记者李珑通讯员谭志超

生活中,有时会发生这样的一幕,你跟对方吵架,对方打了你一拳,恼羞成怒的你立马打对方一拳还了回去。警察过来处理时要将你带走,这时,相信很多人会理直气壮地说:“是别人先动手打我,我还手,难道不是正当防卫吗?”

挨了打可以打回来吗?正当防卫将对方打伤要负法律责任吗?近一段时间发生的几起案件可以提供借鉴。酒瓶互殴,后动手不是正当防卫2017年11月2日晚,小王和朋友小张一起在开发区某饭店吃饭喝酒,两人都喝得有点多,开始以“谁更有钱,生意做得更大”吹嘘起来。两人互不相让,争着争着吵了起来。

小王先将一个酒瓶摔在地上,小张见状一拳打在小王面部。小王见对方先动手也还手和小张打了起来,但因为喝得太多被小张打倒在地。酒过三巡的两人都有点控制不住自己,小王恼羞成怒,捡起刚才摔碎的啤酒瓶一下扎到小张的颈部,小张的脖子顿时鲜血直流。民警赶来后立即把小张送到医院救治,小王也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讯问。

面对民警,小王理直气壮地说,是对方先动手打他才还手,他是正当防卫,不应该抓他。

后经法医鉴定,小张的伤势已经构成轻伤。小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小张的行为也涉嫌殴打他人,将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开发区金桥派出所民警表示,如果遭到对方殴打,可以选择报警、躲避,但是如果还手殴打了对方,造成事态扩大,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别人先动手打你,你还手,通常被认定为互殴行为,斗殴双方都在积极追求非法损害对方的结果,因而根本上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意图,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民警进一步分析,小王的行为明显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对方殴打的行为不属于明显的暴力行为,且未严重危及到生命安全。其主观上也不是为制止对方。其本人先挑衅摔酒瓶,对案件的发生也有过错责任。两人的行为应属于互相殴斗。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是互殴各方均有对对方加害的行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的行为。正当防卫,要避开一些误区这是一起发生在莱阳的案件。年逾不惑的崔某,在莱阳乡镇经营一家快餐店。2014年一天的下午,一个衣着破旧、满嘴酒气的中年男子踉跄走进快餐店。崔某抬头一看,这个人再熟悉不过了,他就是本村的福生。福生在村中的口碑不好,以前还有小偷小摸的劣习,属于人见人烦。着急准备晚饭的崔某上前堵住福生,将其撵走,不要耽误做生意。

事情并没有结束,当天21时许,福生又辗转回到快餐店。此时快餐店已经歇业,崔某到外面倒泔水未回,只剩崔某媳妇一个人看店。福生在外不停地拍打窗玻璃,说要住店,崔某媳妇调高嗓子将福生轰走。

不一会儿,崔某回到店里,媳妇将刚才的事情一五一十地讲给他听,崔某心里十分恼火。就在这时候,福生再次找上门来,再次不停地敲打玻璃。这次彻底地将崔某惹毛了,崔某顺手提起一根木拖把杆来到屋外,不由分说朝着福生就是一顿猛砸。福生下意识地躲避,抬起胳膊遮挡。

只听“咔”的一声响,福生捂着自己的右胳膊躺倒在地。眼见自己伤人,平时老实巴交的崔某也懵了,赶紧打电话报警。后经法医鉴定,崔某这几棍子下去致使福生的右桡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过错,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出事后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崔某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没想到一审宣判后,崔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表示,本案中崔某维护自身权益最好的方法就是在遭到福生骚扰时第一时间选择报警,交由警方处理此事,而不是在伤人之后才想到报警。男子捅伤妻子情夫被判正当防卫从现有的司法判例来看,被打后还手造成对方伤亡,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判例少之又少。所谓实施了“正当防卫”行为的当事人大多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被定罪判刑。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重要手段。该出手时就出手,但切记不要乱出手、出重手,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正确判断,否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YMG记者采访过程中,接触到这样一例判决为正当防卫的案件。

海阳一名男子在家中遭妻子情夫殴打,打斗过程中,持杀猪刀将对方捅伤。当地法院判定该男子为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海阳农民刘某今年37岁,性格憨厚,不擅言语。刘某的妻子行为不甚检点,长期与村中男子董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刘某虽然也有耳闻,但碍于妻子性格泼辣,丈人家又比较强势,只能默默忍受。没想到董某却步步紧逼,经常在公共场合羞辱刘某,两人关系一触即发。

案发于去年冬天的一个晚上,刘某和妻子在家准备休息了。两人刚上炕,就听院子门被人“咣当”一声踢开。刘某赶紧下地往外走,碰到了气势汹汹走进屋的董某。

刘某还没反应过来,就被董某朝脸上打了一拳。待刘某看清对方是董某,拳头已劈头盖脸落在脸上、头上。被打急眼的刘某顺手抓起一把杀猪用的剔骨刀,朝董某身上捅了一刀。

据刘某妻子回忆,听到董某的声音,她赶紧从里屋走出来,看到刀已被董某夺在手里。董某告诉刘妻:“我要砍死他。”而丈夫刘某则颤声告诉妻子:“你快出去叫人,我刚才捅了他一刀。”

刘妻随即跑出屋外,叫来邻居,在邻居的帮助下,将董某送往医院抢救。刘某未离开家,报警等警察赶到。

董某伤愈出院后,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其受伤住院期间的经济损失。法院审理认为,董某在深夜无正当理由强行非法侵入刘某的住宅,殴打刘某。刘某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得已而针对不法侵害者实施了防卫行为,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法院还指出,刘某在捅伤董某后并未继续扩大伤害,而是选择报警,其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刘某为了自身的生命安全利益免遭不法侵害所进行的防卫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其主观上亦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令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怎样算是“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五、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

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

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别如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广大公民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问题来了,别人先动手打你时你该怎么办呢?

1.保证自己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立马报警。2.立马跑路,躲避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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