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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琐事致同室操戈, 莱阳法院审结一起堂亲故意杀人案

烟台日报 2017-08-25 08:43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樊友泉周艳YMG记者任雪娜)近日,发生在莱阳某村的一起由堂兄弟之间的矛盾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最终宣判,案件导致一死一重伤、三被告分别被判刑的家庭悲剧。

被告人王某好与被告人王某明、王某亮系父子关系,与同住本村的堂兄弟王某革向来不和。2016年4月15日中午,王某好得知父母坟墓被王某革破坏后,打电话将儿子王某亮叫回家,又给被害人王某革打电话质问此事。期间,王某革撞上王某亮母亲李某,对其进行了殴打。14时许,王某明、王某亮及其母亲均回到家中,王某好再次打电话给王某革催其来自己家,二人在电话中相互辱骂,情绪激烈。当王某革赶到王某好家后,先与李某发生冲突,王某革持随身携带的菜刀砍中李某头部,导致李某颅脑损伤重伤二级,王某亮、王某明随即持木棍上前击打王某革,并将其摁倒在地并夺下菜刀。气愤的王某好拿起一把剔骨刀朝已被制服在地的王某革胸部捅了一刀,致其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亮电话报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被告人王某好、王某明、王某亮已将被害人王某革制服后,王某好仍旧持刀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致被害人死亡,三人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某好的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系本案主犯。王某明、王某亮帮助王某好制服被害人,在该案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鉴于王某明系从犯,又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减轻处罚。王某亮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且在案发后电话报警,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减轻处罚。

最终,王某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王某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王某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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