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燃放烟花、孔明灯将受处罚 春节期间,近十人被罚,民警提醒情节严重可拘留

烟台晚报 2019-02-18 09:25 大字

违规燃放孔明灯被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查处现场孔明灯危害介绍图片YMG记者宋晓娜通讯员周福基摄影报道

团圆的日子,总是少不了喜庆的气氛,一些市民喜欢用燃放烟花、孔明灯来点缀节日。记者从芝罘公安分局采访了解,今年春节期间,就有市民因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受到了相应的处罚。民警提醒,2017年出台的《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中对燃放烟花爆竹有明确规定,市民不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与此同时,伴随着“春节”过后,扒手们的“休假”基本结束,芝罘公安在加大巡防打击力度的同时,提醒广大市民出门在外财不外露,注意财物安全,不给扒手下手盗窃的机会。

违规燃放孔明灯初一“请”进派出所

2月5日晚,烟台滨海广场上精彩的灯光秀吸引了众多市民的驻足观看,此时却有四个人被民警“请”进了派出所。他们做了什么呢?

原来,当天晚上,芝罘公安分局民警在例行巡逻中发现有人燃放孔明灯,为了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民警立即赶赴现场,依法将四名燃放和销售人员带离并收缴了孔明灯。经过民警批评教育,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表示非常后悔,今后决不再发生类似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训诫并责令其具结悔过书。

据介绍,就是这个看似“人畜无害”的孔明灯,实际上会带来很多灾难。它由燃纸、易燃物品构成,底座用蜡烛或者煤油灯等作为燃料。加热升空时,外焰可达300℃,升空后随风飘移,方向无法控制。一旦放飞的孔明灯飞到山林、房屋等处,极可能引起火灾;一旦进入机场净空区,不仅在视觉上对飞行员造成干扰,甚至会导致发动机空中停车;一旦飘落到加油站、液化气站、林地等可燃物较多的地方极易引发火灾,后果不堪设想。而且孔明灯很容易被电线电缆绊住,造成设备接地跳闸,酿成电力事故,另外,燃放孔明灯产生的垃圾也会造成环境污染。

【法律链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人群密集场所、高层建筑集中区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区域燃放孔明灯,拒不服从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罚款或行政拘留。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燃放孔明灯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规定,在机场净空区范围内违规放飞孔明灯,情节严重的,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办法》规定,因燃放孔明灯危害发电、变电、电力调度设施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醒】

燃放的孔明灯,不是祝福,而是一盏盏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灯”,因此,不要让一时的欢乐,伤害到别人。公安机关特别提醒,5月31日以前为冬季森林防火期,严禁在任何场合燃放孔明灯。

违规燃放烟花5人被行政处罚

过年、开业燃放烟花爆竹,增添年味和喜庆气氛,带来祝福与祈愿,但是,燃放烟花爆竹往往也伴随着安全事故、污染等诸多问题,为此,2017年1月18日,《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公布施行,对燃放烟花爆竹有了明确规定。然而,近日仍有5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行政处罚。

2月11日上午,黄务派出所民警在机场路例行巡逻时,发现姜某、柳某违规燃放鞭炮,民警随即制止,并将二人传唤至派出所。经查,姜某、柳某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对该二人处以行政罚款伍佰元。

2月11日9时许,赵某、刘某在卧龙辖区某水产院内的店铺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卧龙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赵某、刘某对其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处以赵某、刘某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月10日上午,只楚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有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随即赶赴现场,发现高某在冰轮路某公司门口燃放烟花爆竹,民警制止后将其带回派出所。高某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对高某处以行政罚款伍佰元。

【相关链接】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限放区域:

(一)芝罘区;

(二)福山区的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区福山园、清洋街道、福新街道;

(三)莱山区的莱山经济开发区、莱山街道、解甲庄街道、初家街道、黄海路街道、滨海路街道;

(四)牟平区的牟平经济开发区、养马岛旅游度假区、宁海街道、文化街道;

(五)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福莱山街道、古现街道;

(六)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七)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限放时间:《条例》规定,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限售时间:《条例》还规定,在农历腊月十五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可以设置零售网点销售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零售。

法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伍佰元的罚款;拒不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禁售时间零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批发经营和零售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

【提醒】

2月19日,就是元宵佳节,本报提醒市民一定要选择合法的销售网点购买烟花爆竹,在燃放烟花爆竹时注意安全,燃放要远离火源、气、油等一切可燃物。10岁以下的孩子最好不要燃放烟花爆竹,即使燃放也要有大人监护,不要让孩子放一些威力比较大的鞭炮,鞭炮威力大小不同,对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大人应随时看护着孩子,指导他们怎么玩,告诉他们那些动作不能做。

两嫌疑人年前盗窃民警跨年追捕归案

偷完东西还给自己放了个春节假期,自认为“天不知,地不知”,殊不知芝罘民警一直在岗不休假,跨年追捕将两人缉拿归案。

节前,黄务派出所接市民王女士报警称,在超市被盗OPPO手机一部,价值2000余元。民警闻警而动,现场监控清晰记录下一男子盗窃王女士手机的过程。芝罘民警经过合成研判、走访调查,终于锁定犯罪嫌疑人:冯某,辽宁人,55岁,该2010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民警将冯某上网追逃的同时,加大研判、追捕力度。功夫不负有心人,2月13日,南大街派出所民警发现冯某在辖区一旅馆入住,迅速出击,在旅馆内将冯某抓获归案。目前,犯罪嫌疑人冯某已被芝罘公安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月2日,市民李女士带着孩子在某超市门前被盗VI-VO手机一部,价值2500余元。接到报案后,西大街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调查,询问李女士后,调取了案发现场的监控,一名黑衣男子引起了民警的注意,仔细辨认后民警确定该男子就是犯罪嫌疑人。顺着线索追踪,犯罪嫌疑人反侦察意识很强,其轨迹很快在天网中消失。民警继续扩大侦查范围,终于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正脸照片,并锁定该消失的区域:时代广场周边。民警对该区域展开走访摸排,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姜某,44岁,黑龙江人,是某手机店的员工。同时,民警确认犯罪嫌疑人还会回到店内工作,决定“守株待兔”,果然不出所料,2月14日,返回的姜某被守候多时的民警抓获归案。

据介绍,这个姜某也是罪行累累,2011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目前,犯罪嫌疑人姜某已被芝罘公安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记者从芝罘公安获悉,春节期间,芝罘区共接有效报警341起,刑事发案大幅下降。其中入室盗窃案件占比较大,主要以爬阳台、撬锁等手段实施作案;扒窃案件明显下降,主要以顺手牵羊为作案手段;诈骗类案件仅发案1起,但是大家仍要提高警惕。

2月7日,犯罪嫌疑人倪某窜至芝罘区某超市广场内,采用撬锁的方式盗窃一辆捷安特自行车,涉案价值3000余元。2月11日,西大街派出所经合成研判,成功锁定倪某(男,54岁,海阳市人)并将其抓获归案。目前,犯罪嫌疑人倪某因涉嫌盗窃被芝罘公安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月7日,黄务派出所经合成研判将在辖区一出租屋内将犯罪嫌疑人孙某(男,35岁,枣庄市人)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孙某在某公司宿舍,趁丁某不备,利用丁某手机将其支付宝账号内的6800元转到自己的账号内。目前,犯罪嫌疑人孙某已被芝罘公安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审查中。

【提醒】

春节过后,扒手们“休假”基本结束,芝罘公安在加大巡防打击力度的同时,提醒广大市民出门在外财不外漏,人多拥挤,购物时要注意自己的钱包,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不要轻易显露。时刻注意自己的手机,市民若长时间拨打电话容易降低警惕,一定要注意财物安全,不给扒手下手盗窃的机会,还要注意身边的可疑人,随身物品不要离开自己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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