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查出租房揪出一网上逃犯, 海阳公安:房主出租房屋应到派出所备案

烟台晚报 2018-04-27 10:57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通讯员姜福波)日前,海阳市东村派出所在对流动人口出租房屋进行排查登记中,成功抓获一名网上逃犯。

海阳公安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排查管控“百日会战”以来,东村派出所以入户、入企走访的方式,逐户逐企逐人做好出租房屋、流动人口排查登记工作。当日,民警对辖区某村庄一户出租房屋排查时,刚租房5天的青岛籍男子面对民警询问,支支吾吾,表情格外紧张而且极不自然,形迹十分可疑。经进一步上网核查比对,民警发现该男子为黄某,是一名涉嫌利用银行卡诈骗他人钱款56万元的网上逃犯,正被济南警方网上追逃。

见身份被识破,黄某束手就擒,现其已被移交济南警方。

出租房屋应向公安备案

民警提醒: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起三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单位介绍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备案,同时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认真履行以下责任: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对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重新办理备案。

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发现出租房屋有治安隐患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并配合公安部门的查处工作。严禁为他人进行赌博、窝藏赃物、吸毒贩毒、制假售假、传销和变相传销、制贩淫秽物品以及介绍、容留卖淫、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出租房屋。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如果出租房主(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省政府《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罚款或治安拘留。涉嫌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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