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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盗窃手机被拘留悔之晚矣

烟台日报 2018-01-29 11:59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百惠通讯员姜福波)学校安排实习,对学生来说本是一个难得的实践机会,可实习生王某却在实习期里盗窃手机,被警方给予了行政拘留,虽然心里后悔,但是悔之晚矣。

王某为海阳某职业学院的学生。2017年9月底,王某被学校安排在某汽修厂实习。10月初的一天,王某发现工厂大厅的桌子上放着一部手机,因为手机比自己的好,王某便起了贪欲并趁着没人将手机偷走。不曾想,手机失主孙某日前在到王某住宿的宿舍取东西时,刚好在王某的一个抽屉里面发现了这部手机,随后,孙某将王某扭送到了海阳市东村派出所。

见事情败露,王某如实交代了盗窃经过。根据法规,王某需被行政拘留5日,因其未满18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对其行政拘留不予执行。

★民警在此提醒:违法犯罪没有“实习”,踏入社会前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法制观、是非观,切勿“善小而不为恶小而为之”,等到铸成大错之后则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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